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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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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讯为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的管理,农业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高毒农药及杀鼠剂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引发的农药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的问题突出。不法分子甚至利用鼠药投毒作案,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尤其是近日发生在南京的毒鼠强投毒案,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为有效防止恶性中毒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及杀鼠剂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立即开展杀鼠剂…  相似文献   

2.
农业部历来十分重视农药标签的管理工作,2006年我所进一步强化了标签审批工作,公布了标签网上信息,建立了一种从源头上规范农药标签的长效机制,农药市场标签合格率稳步提高。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农药生产企业还没有真正掌握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自觉遵守标签管理规定的意识淡薄.致使上报的标签内容不符合登记要求,既影响到企业申报产品登记进度,也难以起到指导广大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做好农药标签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杀鼠剂是特殊的农药 ,属有毒物质。有的杀鼠剂还是剧毒物品 ,若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均会给人畜生命安全或农业生产带来极大有危害。为此 ,切实加强杀鼠剂的市场管理 ,历来都是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切实加强鼠杀剂市场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减少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 ,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从 2 0 0 1年初开始 ,我们在鼠药市场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1 开展鼠药管理之前的市场状况2 0 0 1年之前 ,我县杀鼠剂市场较为混乱 ,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剧毒鼠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不法分子利用剧毒鼠药进行投毒 ,…  相似文献   

4.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杀鼠剂市场混乱,制造、销售、使用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和鼠药中毒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在总结杀鼠剂市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杀鼠剂市场管理的六个方面措施。  相似文献   

6.
农药标签是农药的重要标识物,是了解农药成分、性能、毒性、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厂名、厂址的主要载体,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要参考依据。农药标签需经过农药登记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印制、使用。因此,农药标签的内容是否规范,是最直观说明一个农药产品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全国已登记的农药产品达16700多个,涉及的标签1万多个。由于农药使用的特殊性,每年都有一大批新农药获准登记,进入农药市场,不要说广大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不熟悉、不了解,就是农药监管部门也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农药出现的一…  相似文献   

7.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安全监管部门及爱卫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为切实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保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的数量并合理布局农区原则上每个乡镇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如确实需要,部分乡镇可适当增加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直…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工作,推进药效试验审批改革,根据农业部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的农药登记田间试验,我所将根据农药产品特点、作物栽培类型以及靶标生物发生、分布规律等因素,推荐到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行政区)完成药效试验.企业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后。在批准试验的省份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试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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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爱卫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确保统一灭鼠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统一灭鼠工作中杀鼠剂供应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精神,农区统一灭鼠工作由农业植保技术推广部门负责,牧区由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会负责。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应向合法杀鼠剂生产企业定购杀鼠剂产品,杀鼠剂生…  相似文献   

11.
澳大利亚农药登记机构NRA决定,从2002年9月24日起,暂停已登记的含有硫丹成分的全部农药产品及相应标签的有效性,为期一年。其理由是,按照已注册的标签使用这些产品所带来的残留问题可能对人的健康产生危害,并可能影响农产品贸易。被列入暂停名单的有4家公司的4个产品和14个批准使用的标签。在暂停登记有效性期间,如要使用这些产品,必须遵守如下规定:禁止使用作物:芽甘蓝,叶菜类;安全间隔期:收获前28天;饲料限制:不得随意将使用过这些产品的某些农产品及残渣做为饲料饲养家畜。如果违犯上述规定,将视为违犯澳大利亚农药/兽…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局、站)、相关农药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切实做好氟虫腈管理工作,现就含氟虫腈产品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当前,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药市场监管任务艰巨:农民不合理使用农药现象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以高毒农药为重点。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施药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刘刚 《植物医生》2007,20(1):42-42
只有正确识别农药产品的毒性,才能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是按产品的实际毒性而不是按其原药的毒性分级,但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  相似文献   

15.
2002年11月5日,农业部以第2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并要求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为了贯彻实施好新标准,有必要对该标准制定的目的、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做一说明,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1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在农药包装容器上,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不断发展,我国农药产品社会化、市场化、竞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农药产品标签的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标签上标明为总代理、总经销商(以下简称代理商)的现象越来越多,已成为农药标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然而能否在农药标签上标明代理商则说法云云。笔者结合近年来农药管理的实际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7.
农农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  相似文献   

18.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注明分装单位”。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高在我国流通的农药产品标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2002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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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近几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与我国作为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的地位相比,农药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药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农药执法监督工作还不到位,市场  相似文献   

20.
农药标签记载标明农药产品的性质、特点等基本属性,是传递农药使用技术服务信息、指导农药经营者正确经营的不可替代的途径,也是农药产品警示缺陷的重要构成要件。本文以宝带苄嘧·异丙隆(草大帅)案、永农杀扑磷(融蚧)案和仙隆百草枯案等3起经省高级法院再审裁定或指定再审的裁判文书为例,对农药标签与农药产品警示缺陷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提出了农药产品警示缺陷责任的认定、归责与损害赔偿的判断思路,对完善我国农药标签管理提出了建议,对解决农药纠纷也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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