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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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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了木质包装企业的产业化进程,也对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试析木质包装标识申请企业从考核到检疫监管全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刊讯《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0日局长签发。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现转载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  相似文献   

3.
国家质检总局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制定了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令).新的管理办法与过去的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相比,在除害处理、查验及检疫监管模式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4.
木质包装有害生物检疫经验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粦 《植物检疫》2006,20(1):49-50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木质包装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已采纳该标准并于2005年3月1日起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我国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对木质包装也采取了相应的检疫措施。为便于交流,进一步搞好木质包装检疫工作,现将多年来从事进出口木质包装检疫的一些经验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2号公告,2006年上半年是我国实施进境木质包装国际检疫标准(下称ISPM 15国际标准)的过渡期,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2005年11号、32号公告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方式、单证流转、查验抽样和虫样的实验室鉴定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中山各口岸严查进口木质包装,取得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6.
金朝荣 《植物检疫》2008,22(3):195-196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新标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由于检疫管理方式的改变,出现很多影响检疫处理质量的因素,本文就检疫处理单位做好检疫处理质量管理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7.
《植物检疫》2005,19(2):128-128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令)的具体要求,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属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在原有的温湿度自动记录仪的基础上对软件、硬件进行了更新,研制成了木质包装企业质量控制电子监管系统(企业端),专用于木质包装企业热处理库对温湿度的自动检测和网上数据传输。  相似文献   

8.
出境木质包装材料标识防伪技术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郑安明  李浩 《植物检疫》2006,20(2):119-120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69号令规定我国自2005年3月1日起实行《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这一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标识的加施取代了原有的检疫证书或熏蒸证书,使标识具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内容的权威性。出境木质包装标识的使用,不再受原有检疫有效期的影响,且可重复使用,并能国内外“自由”流通,国际标识成为木质包装通行国际口岸的惟—凭证。由于受利益驱使,假冒木质包装国际标识的违法行为将会大量出现,我们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已发现来自上海的假冒国际标识的木质包装。假冒国际标识的出现将极大地影响我们对69号令的贯彻实施,影响我国检验检疫在国际上的信誉,  相似文献   

9.
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有限的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质检总局等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并出台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第84号令),严格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措施,新规定要求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的实施,是检验检疫系统调整现有检疫措施和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的一项重要措施,标志着我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政策同国际全面接轨,将对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就新规定…  相似文献   

10.
2005年底,我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与原有的木质包装检疫法规相比,新办法由原来重点关注美国、欧盟、韩国和日本输华木质包装扩展到对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实施等同检疫。  相似文献   

11.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使用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昌华  伍亮标 《植物检疫》2007,21(4):238-239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4号令)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的要求。凡经港澳地区中转,货主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在入境时接受检疫。本文提出实施84号令后在IPPC标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建议。  相似文献   

12.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一年以来,虽然进境木质包装在质量上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无标识、标识不规范、携带有害生物,甚至进境不申报等违规现象,给我国森林、生态和环境资源带来风险。因此,加强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势在必行。1我国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的处理处罚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可以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采取处理处罚措施:对未加施标识的进境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无论加施标识与否均进行除害处理;只有未申报和伪造、盗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违规情况严重时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之后可采取退运处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无标识和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的处理处罚过轻,且缺乏对标识不规范和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木质包装的处理处罚依据。因此,应将原有的针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的处理处罚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国际和国内形势。2国际上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的处理罚办法2.1立即退运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进境木质包装采取严格检疫措施,如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美国对无标识进境木质包装一律采取退运,...  相似文献   

13.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检疫监管和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保护》2011,37(1)
2002年,为控制木质包装中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全球范围传播扩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通过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按照该准则进行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规定热处理木芯最低温度不低于56℃及至少30 min,并标记证明处理的IPPC专用标识.  相似文献   

14.
2002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杜青林部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李长江局长共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读者参阅,现予全文转载。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成为携带林木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的重要载体,正越来越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许多国家针对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措施,一方面对境外木质包装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保护本国的林木业;另一方面对出境的木包装按照输入国的要求实行除害处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出国门,南京检验检疫局多年来高度重视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和除害处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检疫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检疫管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办法,不断探索检疫监管新模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浅谈木质包装的热处理除害技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殷平  方丹阳 《植物检疫》1999,13(4):221-223
为做好输美、输加拿大等国家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工作,解决冬季寒冷天气时难以进行熏蒸处理这一问题,我们探讨了木质包装热处理除害方法并取得了成功。本方法应用木材蒸汽干燥技术能完全达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订的《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技术要求(试行)》...  相似文献   

17.
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1号公告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均需按第15号标准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出于减少风险、加快通关速度等考虑,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非实木(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密度板等)包装替代传统的木质包装。1非实木包装检验检疫现状质检总局第84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境木质包装进行明确地定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同时,IPPC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认为非实木产品“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在其使用期间不可能遭受原木有害生物侵染”。因此,检验检疫人员在检疫查验非实木包装时一般将其视为无木质包装,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昆山地区目前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货物中,约有8%为非实木包装。2非实木包装存在的主要问题2.1非实木其外,实木其中由于纯粹由非实木制成的木箱在稳定性、抗压性上存在一定缺陷。当其尺寸较大时,内部往往会使用由实木制成的框架加固。而这种非实木箱内的实木常被发货人所忽略,既不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加施IPPC标识,也不在合同提单上注明。...  相似文献   

18.
《植物检疫》2005,19(2):98-98
近日,菲律宾修改了木质包装材料进口要求,菲律宾将于2005年1月1日起部分执行《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指南》(ISPM15标准),即按照该标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处理,但不需加贴国际标识。但自2005年6月4日起,将全面执行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质包装材料应按ISPM15标准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以证明该木质包装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处理。  相似文献   

19.
厦门口岸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监管举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全面采用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公布的《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厦门口岸针对在实施准则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有效措施,提高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质量,保证了出口货物顺利通关。  相似文献   

20.
为了控制木质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生物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扩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15日通过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该标准要求所有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PPC准则进行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后加贴IPPC批准的国际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已经陆续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或重新修订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现将印度官方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设施认证模式简介如下,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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