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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执法实务中,针对林木转让当事人或其雇工无采伐证采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大体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分歧:一是以"买方盗伐林木"定性说;二是以"买方滥伐林木"定性说;三是以"卖方滥伐林木"定性说."买方盗伐林木"定性说认为:转让林木当事人达成买卖协议但未依法办理林木权属变更登记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因买方未取得林木所有权而无证采伐的林木仍系卖方所有,故买方的行为应定性为盗伐林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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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森林公安局30日透露,该局成功破获“4.19”特别重大滥伐林木案,犯罪嫌疑人鄢某、郑某、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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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偿还到期债务,将村集体所有的一条农防林带内的全部林木作价抵顶债务,村民委员会主任郭某代表村民委员会与债权人解某签订协议如下:因甲方(该村委员会)欠乙方(解某)款,今年5月份经研究用周地树171棵×35元=6000元顶欠款。采伐证及一切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协议签订之后,2002年10月初,解某雇人到该村村委会要求采伐树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郭某向解某索要采伐证,解说未办,并说有事也找不到村上。之后,解无证采伐上述协议中杨树247株,合立木材积52.46立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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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或者欺上瞒下的方法,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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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男,45岁,系北京市某地的木材加工厂厂主.因业务往来刘某认识了当地一农民王某.一次,王某找到刘某,称自己能够从山里搞来木材,问刘某要不要.刘某的厂子因加工正需要要大量木材于是刘某便对五某说要,但是必须有全法手续,并交代了需要木材的规格、树种和价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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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从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出发,严格把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次,要根据案件发生的起因、目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查处,从而达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制止犯罪和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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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林业法律、法规的深入宣传,人们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越来越强,基本上杜绝了以罚代刑案件的发生,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已够刑事立案标准,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时如何处理,如何正确地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关系,这个问题仍须重视。目前全省对此类案件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另一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林业行政案件只要够刑事立案标准(即滥伐林木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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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会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该县堡子镇政府罚金 2万元,被告人 (原镇党委书记 )粟建平有期徒刑 3年,缓刑 4年,并处罚金 1万元;依法判处沙溪乡政府罚金 2 5万元,被告人 (原乡武装部长 )赵秀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元。至此,发生在该县的两起重大行政机关滥伐林木案件告结。以案为鉴,两起案件给了我们很好的警示。 〔案例一〕 1996年 8月, 33岁的粟建平出任会同县堡子镇党委书记。 1997年 3月 22日,他召集在家的党政领导开会,经研究,决定砍伐小水林场的木材,由纪检书记梁庄明具体负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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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痕迹物证是侦查人员在对实施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等的勘验调查中发现和搜集的由于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它作为犯罪现场上的一种客观存在,包含了极丰富的犯罪信息,是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笔者发现,在侦破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的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现场勘查而忽视现场分析,把现场勘查看成是拍照、录像、记笔录、定位(制作平面图),认为完成了“三录”(录像、录音、现场记录)外,现场勘察就完事了,一旦发现作案人破坏现场,就失去信心,空手而归,对现场情况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认识。致使有的案件久侦未破,成了疑案、难案和悬案。为此而降低了刑事技术人员的威信,也使领导和侦查人员对刑事技术失去了信心,由此造成现场勘查质量越来越差,刑事技术的作用越来越低的局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