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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 ,是我国种子产业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在种子经营上 ,《种子法》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行业保护、行政分割的经营模式 ,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优胜劣汰。在种子管理上 ,《种子法》首次对政企分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解决了长期以来政企分设的争论 ,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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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24个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关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的要求,对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进行了调整,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执法机构。在机构上,18个县(市)采取委托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行政管理或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来管理的方式,种子执法机构已全部完成分设,其中属单一种子执法机构的8个,占总数的44%,属综合执法性质的10个,占总数的5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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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经营备案宣传培训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备案登记销售,是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进行事前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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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 ,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行为 ,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农业生产用种质量 ,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种子法》规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和质量监督权。通过近几年种子执法的实践 ,现就《种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与大家商榷。1 种子执法体系建设问题《种子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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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申请单位在申请书递交之前账户资金已达规定值,并且有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在许可证办理完毕后,账户资金大部分转走,也就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的规模,不具备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能力,但管理部门无法控制,没有达到《种子法》所规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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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以及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9种主要农作物种子需要加强管理外,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其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不要管,如何管,是当今种业界存在争论的问题。在全面实施《种子法》的过程中,我们的认识和做法是不仅要管,而且要从法制的角度管活管好,以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用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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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种子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行为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经营单位、经营网点增多,国有、集体、个体多种成分进入市场,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种子管理站作为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管理种子,为种子执法专业化、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恰当、合理、严格执法,实现《种子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者的初衷,也是种子工作者及广大农民的要求。1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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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为农民提供优质良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携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被列为劣质种子。经营劣质种子的,依据《种子法》第5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