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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疯牛病传入 ,保护中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3月 1 6日发布公告 ,采取 9项措施 ,防患于未然。(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 (包括牛内脏 )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2 )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3 )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 (包括牛内脏 )及其制品。 (4)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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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4):14-16
最近一段时间,世界上频发各种重大畜禽疫病,尤以英国疯牛病、口蹄疫为甚。针对疫病蔓延态势,为保障我国国内畜禽生产安全,农业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紧急发布了多项公告,宣布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希望各地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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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始、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必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
(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性饲料产品的污染;
(三)卫生证书中必须注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
(四)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货证相符;
(五)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
四、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装运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内容的,出口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产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的要求。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5号
2001年2月20日,英国确认在其东南部地区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英国的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8号
2001年2月4日,以色列暴发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运抵口岸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第149号
继英国发生口蹄疫后,近日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和印度也相继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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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杂志》2003,(6)
5月 2 1日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均向我国通报 ,在加拿大阿尔塔省发生一例疯牛病。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 ,保护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 ,农业部于 2 0 0 3年 5月 2 2日发出关于防止疯牛病从加拿大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农牧发 [2 0 0 3]11号 )。一、根据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 14 3号公告 ,现将加拿大列入发生疯牛病国家名录 ,从即日起 ,禁止从加拿大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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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7,(4)
<正>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做好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防范工作,保障养殖业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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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3):18
本刊讯:农业部于2月2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有关防治疯牛病的规定。
各地委依照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关于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农饲综[1992]36号)、《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等文件,严禁违法进口、经营和使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胚胎和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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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3):17-18
在上月举行的中国疯牛病风险与评比报告发布会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幼陵正式对外宣布:中国没有疯牛病。
疯牛病是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的别称,不仅对养牛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感染人,因此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该病主要传播途径是饲喂带有疯牛病的绵羊痒病病原的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1985年4月该病首次在英国发现,1986年开始在英国迅速流行,至今已有近18万头牛发病,并有近百人因吃了有疯牛病的牛肉而感染上新型克雅氏病。除英国外,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爱尔兰、瑞士、丹麦、列支敦士登在当地牛群中已发现此病,加拿大、福克兰群岛、科威特和阿曼等国家(地区)已从进口的牛中发现此病。
贾幼陵说,在1990年英国发生疯牛病后,作为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为防止该病的传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先后制定了有关防止国外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的经营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禁止从有疯牛病的痒病的国家进口牛羊、牛羊肉及其肉骨粉等相关产品,禁止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去年12月,欧盟15国农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暂停使用所有动物肉骨粉饲料的决定,农业部即与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所有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同时要求口岸动物检疫机构、各级饲料监测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以上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我国疯牛病传入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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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4):17
本刊讯:农业部于3月1日发出通知,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通知指出: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并且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病在我国境内发生,农业部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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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中国饲料》20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 ,饲料工作 (业 )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 2 0 0 4年 1 0月 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 ,不仅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而且关系到牛羊生产和人体健康。疯牛病和痒病就是由于反刍动物食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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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发出紧急通知 ,要求立即禁止从加拿大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5月21日均向我国通报 ,在加拿大阿尔伯塔发生一例疯牛病。据农业部外检处有关人士说 ,这是北美大陆首次发现疯牛病例。通知还要求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近年来从加拿大进口的牛 (包括胚胎 )及其后代 (包括杂交后代 )进行重点监测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农业部报告 ,对疑似病例要立即采样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确诊。疯牛病又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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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于"疯牛病"和"瘦肉精"事件的严重威胁,我国农业部发布的《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中要求,严禁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蹄角粉、羽毛粉、鸡杂碎粉、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等。只所以要求这样做,是因为"疯牛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给牛喂了由患瘙痒病羊制成的肉骨粉而引起的。这种肉骨粉中含有一种"疯牛病因子"。它既不是细菌,也不是病毒,而是一种异常蛋白质。一般防治方法治疗无效。"疯牛病"的广泛传播主要是肉骨粉等出口造成的。因此要求牛羊骆驼等禁止使用肉骨粉等,是杜绝"疯牛病"等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的最好方法。牛羊等反刍动物禁用肉骨粉后,动物性饲料的几种主要替代品有:1.利用瘤胃保护氨基酸近年来大量的研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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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英国暴发疯牛病是高蛋白质补充饲料肉骨粉(MBM)被痒病朊病毒污染所致,因此肉骨粉是导致本病流行的主要途径。专家指出,牛海绵状脑病在奶牛群的发病率高于哺乳牛群,这与品种的易感性无关,原因是两种牛的饲养方式不同。奶牛通常在断奶后头六个月饲喂含肉骨粉的混合饲料。而哺乳肉牛则很少饲喂这种饲料。病例对比试验表明,小牛饲料中含有肉骨粉,是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的最大风险因素。由于目前对疯牛病了解不多,尚无有效的预防控制方法。传统观念认为这些肉骨粉本身是无害的。然而血的实践教训证明,正是用反刍动物肉骨粉(包括反刍动物尸体)喂牛羊,即用同类喂同类(为了农业工业化的需要),才酿成了今日的疯牛病。肉骨粉的加工不能控制疯牛病的传播,因此,必须将肉骨粉焚烧处理才是目前较好的解决办法。BSE朊病毒的自然感染和实验感染的宿主范围很广,如小白鼠、绵羊、山羊、猪、狨、猫、羚羊、金丝猴等动物皆可表现典型的海绵状脑病变。最近研究证实,BSE可能母源传播,主要发生于潜伏的晚期,但是概率低。两位苏格兰神经生物学家最近指出,牛粪是传染病牛的另一渠道。研究人员发现,被染病牛的牛粪中带有疯牛病因子。他们认为,带有疯牛病的牛粪留在草地上,污染了草地,使后来在该草地上食草的牛染上疯牛病,这就是为什么在禁止使用动物内脏饲料多年后疯牛病依然没有绝迹和减少的原因。专家在文中就肉骨粉和疯牛病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为什么讲肉骨粉处理加工不当不仅可以传播疯牛病,更容易传播其它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同原性肉骨粉潜在着危机,即用同类动物的产品饲喂同类动物,为什么?进行详尽的阐释,希望对能广大养殖企业(户)规避潜伏性巨大风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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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绵状脑病 (BSE)俗称“疯牛病” ,是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病毒———朊病毒引起人和动物的一组具有共同特征的非炎性、亚急性、渐进性、致死性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的疾病 ,故又称朊病毒病。自从 2 0世纪 80年代英国出现疯牛病以来 ,已在欧洲一些国家扩大流行 ,引起世界各国的恐慌和关注。我国虽未发现疯牛病 ,但为了预防疯牛病的发生 ,笔者将有关知识简述如下。1 疯牛病的病因是由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一种即绵羊、山羊痒病病羊的骨、肉被加工成粉 ,作为牛的饲料添加剂进入牛的饲料中 ,这种痒病羊的骨肉粉中间含一种特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