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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慧芳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12):43-43
读者华东问:我朋友张某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公司,后因公司缺资金周转,2003年初,张某找到我借钱,我们约定:我的10万元作入股资金,不管张某公司是否亏损,我每年可分得红利3000元。2005年,因张某的公司亏损,张某未支付我红利。我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入股资金10万元及拖欠的红利4500元,张某认为该10万元钱是投资款,不能归还,而且我应共同承担亏损责任。我能要回这10万元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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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87年,张某就村里的河滩荒地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每年交承包费1500元。此后,张某扩大了土地投入,栽植果树、修挖鱼塘,不久就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看到张某有了不错的经济效益,村里认为承包费定低了,于是要求增加至每年3000元。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村委会决定收回承包地,毁坏鱼塘,砍掉果树,并重新将其发包给李某,造成张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但鉴于李某事实上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新的耕作利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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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春,莱州市某村村民张某,在本镇农村信用社贷款6000元,自筹资金3200元,购小四轮拖拉机及配套自卸拖斗一台套,半年后张某经营不善,遂将拖拉机及拖斗以8500元转卖给邻村刘某。二人签订合同,刘某除交给张某2500元外,约定年底前由刘某负责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张某追还贷款,张某以与刘某签有合同为由拒付贷款。刘某则因家遇灾祸无力偿还贷款。此事经法庭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判定:张某未经信用信允许,擅自将债务转移给刘某的行为无效,由张某偿还信用社贷款6000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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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5年3月,张某在某摩托车行挑中了一辆“新感觉”125型摩托车,双方约定价格5500元。因张某身上带的钱不够,张某与车行老板约定,先交付订金1000元,把车给自己留下,等第2天钱交齐后把车取走。可是当晚上该车行发生被盗事件,约定的那辆摩托车被偷。张某要求该车行把他交付的1000元钱退回,车行却认为摩托车已卖给张某,车归张某所有,丢失的责任应由张某承扭。请问,此风险应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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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19):46-46
[案情]
张家村原村委主任张某与邻村三河屯村村委主任肖某是老相识。2011年,三河屯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夕,肖某找到巳退职多年、经营个体运输业的张某借钱,理由是退职后打算经营个体种子销售店。老相识借钱不好推脱,为有个保障,张某提出,借钱行,最好加盖村委会公章,二人一拍即合。肖某以三河屯村委会要搞综合服务公司为由,向张某借款15万元,期限2年,利息15%。3天后,张某将15万元打入肖某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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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镇个体工商户赵某之子,偷窃同学张某4500元现金,并将赃款挥霍。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张某父母应不应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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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编辑同志:我于2003年8月向张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去年8月,薛某拿着我写给张某的借条以及他与张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我,称:张某在2005年1月向其借款35000元,借期6个月,按照他与张某的书面协议,张某已经将我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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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人为扩大损害支出农民张某和邻村胡某因在宅基地上栽树引起厮打,张某被胡某一拳打在左胸部造成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在县医院住院29天,花去医疗等费用2790元。张某伤愈出院后通过熟人又擅自到县精神病院住院63天,花去医疗等费用3821元。张某为索赔诉讼到法院,法院通过鉴定、审理,只认定张某在县医院所花医疗费属于应该支出,判决胡某赔偿张某医疗、住院、护理等费用近4000元。对在县精神病院所花3821元认定为受害人故意扩大的损失,全部由自己负担。 相似文献
11.
问:村民刘某将3间瓦房租赁给张某,租金每年1500元,租赁期为3年。一年后阴雨连绵,张某租住的3间房都出现裂缝,张某催促刘某维修,刘某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自己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000元。后来张某多次找刘某,要求刘某支付1000元的维修费,刘某拒绝支付。张某交付下一年的租金时只付了500元。刘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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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张某是某县力江乡石口村村民。1999年11月,经公开协商,张某与石口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该村10公顷荒地开挖鱼塘,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18万元,年均0.9万元。1999年12月,张某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承包费。此后,张某共投入100万元,将10公顷荒地建成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自2009年起,石口村的部分村民看到张某发了财,开始眼红,反映张某的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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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张某因购买装载机缺少资金,向同村的王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5%,月计利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支付6个月的利息12000元.法院审理后,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为由,判决张某偿还4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驳回了王某要求张某支付1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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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张某是一农民工,进城5年来一直在某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300元。虽说是高于当地2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500元。过去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张某,张某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张某是临时工、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的待遇,单位给张某确定的工资,不低于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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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3岁的黄某因老伴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向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借款时没有第三人在场,碍于情面,张某也未让黄某打借条。2014年10月,张某因女儿买房急需用钱,便向黄某催要借款,但黄某一直拖延不还。后张某担心黄某赖账,便在几次电话催款过程中,利用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将与黄某的对话过程录制下来。最后,张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黄某辩称,该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没有书面的借条,不能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另外,就算录音是真实的,在录音时未经其本人同意,属于偷拍偷录,录音作为证据不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请。 相似文献
19.
牛凌峰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6,(9):40-40
案情
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的李某和师某,于1997年8月4日组建创办了“春秋马戏团”。因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和师某便向该镇另一行政村村民张某夫妇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壹万元整,8月24日至12月24日,借款人李某、师某”。起初,春秋马戏团生意不错,确实赚了不少钱。然而好景不长,由于该马戏团内部管理混乱,不久便出现了亏损,最后马戏团被迫解散。张某夫妇多次找李某、师某二人要求还款,被告一拖再拖。无奈,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理由不实,原告也是我们马戏团的合伙人之一, 相似文献
20.
我是个农民,今年58岁。近日,我在乡村道路上被骑摩托车的邻村村民张某撞倒在地,当时我感到左小腿麻木,就用手机向公安交警报了案。可接到报案赶到的公安交警在勘察现场后告诉我,这是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不属他们处理。后来我经医生诊断为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用3700余元,张某只付了1000元就不肯再付了。出院后,我请求村委会予以处理,可没想到,本村村委会与张某所在的村委会无法协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