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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林地承包合同书必备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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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转的含义和基本形式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特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等其他类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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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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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从法律视角透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论述了林权改革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的特殊保护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其法定性,依法推动、规范有序、保障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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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荣昌县古昌镇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采取实地察看和召开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业主、农户代表参加座谈会等方式。我们将此土地流转模式称之为“古昌模式”。以期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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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A版)》2014,(10):3-3
近来,不断有媒体报道,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日趋增大,用于种粮的面积呈逐年下降趋势,在一些粮食主产省尤为明显、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在很多省份一些很好的耕地被荒废着,究其原因就是种粮不赚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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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权分置”改革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林地使用权流转业已出现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在林地流转实现过程中出现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置,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文中解读“三权分置”的逻辑构造,指出流转过程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的现存问题,对林农环境权益受损原因进行解析,探究林农环境权益保障的实现路径,以期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林农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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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灰色系统理论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际,构建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对过去10年间各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其结果:在整体层面,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各具特色,逐步形成适应当地实际的流转模式板块;在区域层面,东部地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绩效要大于中西部。应积极总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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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在对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的同时,提出了对家庭承包农户(包括其他林权所有者)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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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对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学界已达成一致,所以主要探讨转让、抵押和继承这三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允许转让和抵押,但应受集体成员限制,若转让或抵押给本集体以外的经济组织或成员则要经所有权代行主体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允许继承,但应本着有利农业生产的原则适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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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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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和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者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原承包的林地、耕地权属的相关思考。一、法律条款分析《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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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林业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在立法概念、物权性质、条件设置、流转方式等诸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赋予农民人均一份长期而有保障的完整永久的林地使用权,促进林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其他方式承包是家庭承包的补充,虽承包经营,但承包期内村集体仍始终享有全部收益权和处置权。落实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应占主导地位。并通过调研实例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弊端,是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一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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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林业用地的简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林业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的相继启动,林地承包和流转日趋活跃,并呈现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为了总结我省林地承包和流转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林地承包和流转工作,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深入到有关市、县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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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直接体现着某种物质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无论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却存有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理由主要基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