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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执法管理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强化种子管理,加大种子管理执法力度,保护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扰乱种子市场。我省1996年成立了监察科,具体指导种子行业执法管理工作。经过3a来的工作,全省种子执行监察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全省14个市有12个市级种子管理站、公司分设,72个县(市、区)有29个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公司分设,全省共有杂交种子专营单位100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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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24个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关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的要求,对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进行了调整,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执法机构。在机构上,18个县(市)采取委托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行政管理或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来管理的方式,种子执法机构已全部完成分设,其中属单一种子执法机构的8个,占总数的44%,属综合执法性质的10个,占总数的5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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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检验室多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挂靠于种子管理站,与种子管理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检验不分家,管理站站长兼检验室主任,管理员兼检验员。这就形成管理站自己执法,自己出证据,自己进行处罚,很难让经营者信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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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存在的问题1.1基层种子管理力量薄弱2009年底,根据中央农业综合执法的统一部署,各地县级成立了专门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我市也不例外,在原种子管理站基础上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从事种子、农药、化肥、蚕场、蚕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按上级文件要求,成立农业综合执法要抽调各部门执法业务骨干,加强执法力量。而我市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没有一个原各部门的执法人员,懂法的只有种子管理站原来的5名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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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了种子管理站的原有职责,分析了执法队的组建形势、执法的广度和深度,指出组建执法队是贯彻《种子法》,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治种的理想模式,但它并不能取代种子管理站。在种子管理站的行政职能转移后,还有大量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创新工作要做。省、市、县层次不同,各级种子管理站的职能也有差异,一切应从实际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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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试行农业综合执法以来,关于种子管理专业执法与农业综合执法的争论一直存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下发后,再次引起各地讨论。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应该如何设置,是成立种子管理站实行种子管理专业执法,还是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行农业综合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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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
1.1种子管理机构现状
目前,南通市、县两级种子机构有种子管理站和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市种子管理站的前身市种子公司成立于1979年,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对外称公司,对内称种子站,1997年增挂“南通市种子管理站”牌子,以南通市种子管理站名义对外从事种子管理工作,2006年增挂“南通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牌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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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管理的重点也由针对供种主体的管理逐渐转向对流通中商品种子的管理。在新形势下,县级种子管理站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应对,本人谈一点粗浅的认识。1存在的问题1.1种子管理站的地位《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对种子管理站的地位没有明确。目前,县级种子管理站的现实情况是受农业局委托进行执法的事业单位(有差额、有全额),委托是有时限的,受到委托你有执法权,没有受到委托你将没有执法权。这种时限的不确定性和执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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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种子管理执法与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谈论的热点。两个管理机构都设立,涉及到行政组织等诸多法律体系;在职能划分上存在重复执法、执法不公、执法无责的现象;由于机构增加,人头费加大,无形加重了财政负担。笔者认为,两个机构并存弊大于利。现以我县为例就种子管理执法体系谈几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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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执法工作被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已由种子工作的从属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由协同工商、公安、技监等部门执法上升为主体执法、职权执法、独立执法、行政执法。下面谈谈种子执法种子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执法工作被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已由种子工作的从属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由协同工商、公安、技监等部门执法上升为主体执法、职权执法、独立执法、行政执法。下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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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方面因素制约种子管理工作开展
1.1 工作经费不足
目前的是执法机构性质均为事业单位,少数管理单位实现"参公"管理,还有部分机构属于差额拨款,基层执法机构普遍没有办公办案经费,执法装备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种子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与种子产业所处的特殊法律地位及战略地位很不相称.经费不能保障,必然导致执法违法、处罚不到位,普遍存在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如果不这样做,种子管理机构就无法运行.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种子管理的威信在逐步降低,形成种子查处只是一种走过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成为种子管理部门找收入的工具,市场监管是越管越乱,丧失了《种子法》本身立法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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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种子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管理部门
3.1.1 执法主体和形式不合法
一是以受托机构的名义执法。具体表现是:有的处罚决定书加盖种子监督检验站、种子管理站、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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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春季以来,为了确保农民购足种,用好种,平顶山市种子管理站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全面整治种子市场。他们与县、市、区种子管理站一起主动出击,依法行政,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6个县、市、区28个乡镇660个经营单位,涉及农作物品种106个,未审先推品种9个,过期种子2.6万kg,假冒伪劣种子1.5万kg,立案4起。根据省种子管理站的要求,平顶山市种子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种子案件受理制度,种子案件辖区负责制度、种子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种子执法案件责任制度等。同时,建立了企业自查、市、县两级全面检查的管理新机制。市、县两级种子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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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贯彻国办发【2006】40号(《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文件精神,全国各地相继进行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包括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纷纷成立了种子管理机构。而此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已经存在。因此,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着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资源浪费、分工不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