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安排对重要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督抽查.所谓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因此,<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种子企业的权力和义务,种子企业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2.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案例,指出了基层种子执法机构样品抽取不舍规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有瑕疵等问题;并就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与种子市场抽检、扦样程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性质、检验结果复验是否采用容许误差等问题做了讨论.  相似文献   

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安排对重要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督抽查,即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种子企业的权力和义务。  相似文献   

4.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扦样过程中,种子扦样员(检验员)往往注重样品的代表性,忽视了扦样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降低监督抽查检验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因此,种子扦样员(检验员)应注意各个环节,保证种子监督检验工作合法开展.  相似文献   

5.
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质量纠纷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效防止种子质量事故发生,对促进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主体问题1.1主体合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6.
杨娟妮 《种子科技》2019,(18):31-31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种子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做好种子质量抽查工作,可以起到净化种子市场环境、提高种子企业质量控制意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积极作用,并能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对实现我国乡村振兴和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7.
《种子世界》2004,(3):65-65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安排全年农业生产和种子供应的关键季节。为加速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确保种子供应数量和质量,农业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良种供应和调剂,认真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整顿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种子质量,保障供应。  相似文献   

8.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种子企业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笔者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多年,经过摸索、归纳和总结,拟提出如何规范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相似文献   

9.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中,扦样是种子检验的重要环节,扦取的样品有无代表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决定着种子检验结果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10.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是《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及时、高效、准确地搞好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于有效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实施"检打联动,以检促打"具有重要意义。濮阳市农业局种子质量检测站挂靠于濮阳市种子管理站,通过抓源头、把质量,规范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的各个环节,对全市种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辛景树 《中国种业》2003,(11):27-29
根据《种子法》授权,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即对种子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扦样、检测,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通过监督抽查可以掌握种子质量状况,为政府制定种子产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农民科学选择良种,同时还可以达到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净化种子市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之目的。要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1根据种子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相似文献   

12.
1我省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施行,<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不断提高.1998年、2001年及2002年农业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我省样品合格率和企业合格率均为100%,我省省、市两级大范围的入库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和春季市场监督抽查,连续多年样品合格率均在85%以上.种子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成绩:一是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渐成制度.二是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网络已具雏形.三是种子检验与质量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检验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四是种子检验与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五是尝试了种子质量管理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3.
<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保证了种子质量和保护农民利益,也是对种子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种子企业的权力和义务,种子企业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安排对重要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督抽查。所谓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相似文献   

14.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种子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抽查制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种子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进行结果公布、结果处理的活动。是对种子企业能否稳定、持续地生产合格种子的检查,同时是代表种子使用者对种子质量的一次验证。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种子企业质量意识,促进种子企业提高种子  相似文献   

15.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对防范假劣种子上市销售和保证农业安全用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项工作一般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本级种子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对防范假劣种子上市销售和保证农业安全用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项工作一般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本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室)完成。如何高质量地完成检验任务,确保监督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是监督检验工作的生命线和工作中心。笔者据多年工作经验,谈几点体会,供同仁参考。1把好扦样关扦样做为检测工作的第一步,保证扦样的正确性对检测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确保扦样的正…  相似文献   

16.
高平霞 《种子科技》2010,28(12):7-8
<正>发芽试验是在实验室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比较不同种子批的质量,也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承担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时,做好发芽试验,可以及时打击假劣种子的生产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并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鉴于此,个别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回种子行政执法权和进行种子管理站、种子公司分设的工作中,干脆撤销了种子管理站。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条件下是一种对农业生产、农民利益不利的作法。建议国家、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对此予以干预,并建议各省在修订本省种子管理条例时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种子管理站的地位、性质、体制、职责及经费来源。1种子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专门机构和稳定的专业技…  相似文献   

18.
1监督检验 1.1不能收费 这种检验最大的特点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抽查所需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19.
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是专门负责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承担着各类种子质量的检验任务,其最终产品是种子质量检测报告。同时,种子质量检测报告也是种子企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种子质量控制、提高种子质量的重要手段及种子质量信息的主要来源,对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种子法律法规的实施,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开放,种子贸易将不断增加,特别是种子的进出口贸易,对种子的质量要求也更加严格,这就要求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的种子质量检测工作更加规范化、国际化和现。  相似文献   

20.
《中国种业》2000,(5):4-4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二十三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