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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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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新明 《种子科技》2003,21(1):2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一年来,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以法治种,推动种子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种子法》的某些条款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和对种子质量问题难以追究的问题。酒泉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有效地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管理非常重要。下面就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谈谈我们的对策与作法。1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几种情况《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  相似文献   

2.
刍议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的时效要求只有一条,即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种子行政执法中对某一项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笔者根据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办案实践,就有关法律法规时效问题罗列并做一赘述,供各位同仁办案参考。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的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力度,规范标签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结合我县种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自2001年6月起,对公司经营的所有种子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1 对作物分类、编代码 本地的种子经营特点是:大宗农作物种子年经营量大、品种多、种子批次也比较多;除供应本地生产用种外,每年有相当一部分种子……  相似文献   

5.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先证后照的许可方式,又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四种例外情况。必须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6.
吴敬森 《种子科技》2008,26(5):1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应分别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该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笔者几年的执法实践来看,部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此认识还不到位,生产、经营档案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下面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粗谈如何建立与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相似文献   

7.
杨日 《种子科技》2002,20(4):213-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 ,以下四种情况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经营种子 :第一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第二种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第三种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第四种 ,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上四种经营行为 ,《种子法》除对第一种指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和第四种应当备案外 ,对其它两种没有任何…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为种子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越是在市场相对放开的情况下越要强化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作为基层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种子市场进行管理和规范,以保障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成为我们探讨的热点之一。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根据该规定,只要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假种子。其中,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是我国种子工作的一件大事 ,使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这对于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独立执法地位和威信 ,依法查处假劣种子案件 ,规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 ,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 ,根据我市种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我们认为 ,在贯彻《种子法》的同时 ,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1 关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问题《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种子经营者专…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种子企业的经营行为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使种子企业的经营行为由自由无序到自律规范.但是,由于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条文理解不够准确,往往无意识地出现过各种各样的违法经营行为现象.笔者根据多年从事种子管理工作的实际,总结归纳出几点要素,为企业自觉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开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种子管理法规急需补充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出台,使种子经营由计划调节转向市场营销,种子经营者也大幅度增加。在这市场化初始阶段,由于一些经营者自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常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而且给农民的利益带来了损害。为了更好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有效地进行种子管理,在下列方面急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种子法规,使之与时俱进,为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3.
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对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作出了法律规定。特别是2006年《条例》第二次修订之后,更具针对性,对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推广、管理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确清晰,可操作性更强:推进了种子产业化进程,提高了对种子行业的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4.
1 必要性1.1 种子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搞好种子经营工作的基础,也是农业生产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县种子管理部门也对本县区域内的种子经营者进行了多方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但由于种子经营者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  相似文献   

15.
种子经营为我国《种子法》中的独立章节,而依法经营也是广大种子经营者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现结合《种子法》和农业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谈谈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周治华 《种子科技》2008,26(1):2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新优品种不断涌现,种子市场十分活跃,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二是经营单位质量意识不强,管理不严谨;三是制假售假,以劣充优,以假乱真;四是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极不规范;五是种子生产缺乏规范管理。为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改变种子市场的不良经营环境,确保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17.
杞晓花 《种子世界》2006,(12):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一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规范种子市场的经济秩序,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和经营主体增多,使品种混杂,未审先推,不规范经营行为,制售劣质种子坑害农民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一旦受到损失仅仅得到很少的赔偿。极少数有法律意识的农民往往要经过艰苦的法律诉讼才能得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所规定的应有的补偿,始终处于弱势的农民,其合法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为了维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使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18.
贾建修 《种子科技》2008,26(4):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如果是种子使用者自己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致,种子经营者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胡百生 《种子科技》2012,30(9):23-2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出台和:种子市场的放开搞活,种子经销网点急剧增多。为确保元江县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种子市场现状,认真组织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及安全购种常识的宣传、培训和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县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相似文献   

20.
胡燕 《种子科技》2008,26(2):2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使种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种子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包装标签不合规定、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在《种子法》规定的四种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中表现尤为突出。随着种子市场的开放,不办证经营者队伍发展很快,城区、乡镇、村级种子代销点随处可见。这些个体经营者在资质上没有任何条件规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文化、道德、专业技术)普遍较低,根本不具备经营种子的最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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