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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5年来,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使我县种子市场进一步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地区垄断被打破,技术型、资本型龙头企业正在主导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二是种子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逐步增强,无证经营和大案要案明显减少;三是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四是种子包装、标签逐步规范;五是种子经营正在由过去的单纯买卖向种子与技术的配套服务发展。但是,我县种子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标签不合规定、经营档案不健全等。针对这些情况,对今后我县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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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 ,是我国种子产业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在种子经营上 ,《种子法》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行业保护、行政分割的经营模式 ,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优胜劣汰。在种子管理上 ,《种子法》首次对政企分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解决了长期以来政企分设的争论 ,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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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实施5年多了,假种子、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种子经营市场的放开,种子索赔民事案件不断上升,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种子纠纷必须面对,不可回避。该不该赔?该谁赔?赔多少?按什么赔?本文仅对赔偿构成中的可得利益一项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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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种子经营渠道的放开,使得许多原本不能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到种子行业,接受别人委托代销种子.但是,由于种子代销者素质参差不齐,对<种子法>的认识存在偏差.面对变幻莫测的种子市场,如何经营才能使自己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不违反法律,是所有种子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为搞好种子代销,种子代销者在认真学好有关种子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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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的问世为解决世界粮食短缺,特别是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给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千万个种子企业应运而生。浩瀚商海,难免有人沉浮。近年,农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对于杂交水稻制种和种植中出现的问题,他们都会依法维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种子企业赔偿。2005年和2006年,郴州市受理并组织专家鉴定的种子投诉案36起,其中涉及杂交水稻种子的33起,占91.67%,是投诉的主要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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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种子管理部门执法地位和行政职能。《条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随着种子市场进一步开放,新品种的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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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种子生产秩序,保证农业生产用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农作物种子生产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几年来实施情况看,少数种子企业对依法生产种子认识不够,常因种子生产程序不规范,生产的种子质量不达标而受罚,企业不但在经济上受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对当前种子生产中存在的不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守法要求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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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做了重要讲话,会议指出: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国务院2011年第8号文件更是把农作物种业提高到了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的高度.粮食生产关系国计民生,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离不开优良品种的支持,而种子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前提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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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并规定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据此,农业部自2001年开始,就组织有关专家开始起草<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于2005年2月6日颁布(农业部令第49号),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种子检验员队伍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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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种子工程,国家农业部和海南省共同投资建设的“海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项目,建设了1500m^2的种子检测楼,配备了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为我省搞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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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从软环境和硬环境两个方面着手。包括价格机制、生产保障体系、生产技术体系、基地组织管理体系、基地条件的改造和建设、生产档案的建立及基地年度评估制度等。种子生产基地是生产种子的基本条件,是一个种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基地的好坏和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所产种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计划。为了使企业能快速稳定发展,建立一个稳定优良的制种基地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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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种子法》的实施,杂交水稻种子市场逐渐放开。呈现出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公司多、经营的杂交水稻种子品种多的竞争场面。杂交水稻种子对消费者、对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来讲。和普通商品其本质是一样的,因此种子企业仍然要制定战略目标。做好市场定位,需要对种子产品做市场品牌经营和品牌包装,增强种子的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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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搞好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保证农民用上放心的农作物种子,是种子管理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呈现崭新的局面。与《种子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在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现就在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笔者从事多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验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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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一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规范种子市场的经济秩序,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和经营主体增多,使品种混杂,未审先推,不规范经营行为,制售劣质种子坑害农民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一旦受到损失仅仅得到很少的赔偿。极少数有法律意识的农民往往要经过艰苦的法律诉讼才能得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所规定的应有的补偿,始终处于弱势的农民,其合法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为了维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使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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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是我国种植面积最大,产量最高的作物。随着种子法出台,种子产业化的发展,种子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农民生产意识的提高,国家对种子市场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对种子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定四项指标已满足不了农民的需要,种植户要求纯度要达到国标一级以上,特别是田间不能有大青棵,净度要达99%以上,商品性要饱满、有光泽,一句话,首先种子外观要好看。这就对种子生产提出很大的挑战,简单常规的种子生产管理模式已很难达到农民对质量的要求。这就要求生产单位要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细节的落实。下面就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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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县级种子经营市场日趋活跃,竞争更加激烈,涉及种子经营方面的一些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协调处理的难度逐步增加,农业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种子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但从法律法规授予农业部门的职责来讲,以及农民对种子问题处理的愿望和要求相比,种子经营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