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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情2000年9月4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榆关镇岗山村高××长期非法从事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我们立即组织5名监督员火速赶到该村现场调查,核实案情。高××发现我们调查案情时,从后院急忙逃走。我们赶到高××住宅时,院内有加工后的猪骨(大小不一),房后有掩埋的死猪皮、内脏,其中一部分露出土外,并有臭味。房内浸泡的死猪肉约80公斤,房的右侧堆放着4纤维袋猪杂骨,还有一头正在剥皮的死猪约30公斤及屠宰加工用的剥猪架子、案板、刀具等。2处罚我们首先依法封存现场,立案查处。对现场拍照取证后,与县广播电…  相似文献   

2.
1案由 2000年10月19日15时,我区动物检疫站在市场检查肉品检疫质量时,发现当事人何某骑摩托车带肉快速驶入市场边小巷,行为异常。动检站稽查队6人迅速跟踪追稽到居民小院,查出了首例病死猪肉收购、加工、贮藏、销售黑窝点。2立案调查2.1现场勘验:在当事人何某所租房院内查出5头、126公斤病死猪肉。现场勘验情况:①在二轮摩托车后座草兜内有1头白毛猪,被剥皮分解,皮肤弥漫性点状或片状出血,淋巴结肿大出血,切面呈大理石样,脂肪呈粉红色。肌肉脂肪组织切面有血珠溢出。双侧肾皮质部散在针尖状出血,心肺肝胃…  相似文献   

3.
2004年3月31日15时,乌鲁木齐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一行3人,在乌市长胜大队五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该队苏某用自家的方园牌农用车(车号为新A一21450)购进并运输3头土种母牛,耳号分别为044、038017、4-038009.这3头牛是苏某于当日从某奶牛场购进并准备在自家饲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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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1.1案情介绍1999年6月4日凌晨4时,贵阳市某屠宰场值班动物检疫员在对场内生猪进行宰前检疫时,发现一头疑似某传染病病猪,立即采样至实验室化验,将该猪隔离并下达了留检通知书。5时30分当动物检疫员对场内其他生猪进行完宰前检疫要对该猪进行处理时,该猪已不知去向。动物检疫员立即通知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火速赶往染疫猪有可能销售的几个市场,终于在该猪销售前将它查获,并立案处理。1.2处理1.2.1审理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染疾猪胴体、内脏进行封…  相似文献   

5.
1案情2004年6月3日,张家港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在途中拦截到装运未经检疫生猪的车辆,并将此批生猪拉到指点地点实施隔离观察,同时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与处理经调查,该批生猪是鲜肉经营户周某从本市杨舍镇百桥村某养猪户处收购的,共收购12头,其中8头已于2004年6月1日拉回家私自屠宰并已经销售完毕,当时8头生猪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且私自屠宰的肉品未经检疫就进行出售,并获取违法所得4800元。调查终结,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  相似文献   

6.
2003年9月5日,南阳市城区动物检疫站接到群众举报,南阳市卧龙区窑场31号有一肉品加工点,长期经营加工来路不明的猪肉,要求调查处理。南阳市城区动柃站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该加工点位于居民区内,是一个利用生猪  相似文献   

7.
《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此类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为此,编者选登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伪造检疫印章案,希望在实际工作中对读者能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8.
2004年2月8日下午.安徽省临泉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途经该站的一车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发现该车110头生猪虽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齐全,但其中有4头猪有明显的传染病症状,发病至少1周以上。临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一、案件现场查处 2000年9月12日,浙江省临海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到电话举报:有人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当天下午2时执法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发现该加工场地是奶牛舍改造的,有三个冰柜,六口缸,还有煤炉,一口大锅。场地污秽不堪,苍蝇到处都是,收的病死肉排有65公斤,一部分严重变质。此外还有皮膘加工猪油,放置缸内大约400多公斤。当时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并请市电视台拍制录像,先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然后将现存的病死肉拉回市执法大队,将当事人谢某带回执法大队做调查笔录。 二、当事人调查笔录 当事人谢某,男,54岁,是该市城关人,在城关菜场租有摊位,销售加工的肉片、排骨无动物防疫合格证。他从对外地联系收购病死猪肉开始,吸引外地不法商贩来菜市场与其接洽,再通过电话联系,由推销病死猪肉的人送货到其加工点的路口,由其去接货、付款。据当事人交代,他先后收购六次病死猪肉,数量407.5公斤,收购价每公斤6元至7.6元。加工成肉片和排骨在市场出售,每公斤14元至24元,共获违法收入5250元。 三、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在现场取证和调查笔录基础上予以立案,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2、处以26250元罚款;3、病肉无害化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组织听证。第二天当事人来市农业局陈述和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申辩主要理由:1、认为自己如实坦白交代,并检举他人违法事实;2、自己不懂法初犯;3、家庭困难;4、今后改正不违法经营。 市农业局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2、处以105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10月8日接到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服从处罚,于10月11日缴款完毕。 结案:市农业局执法大队将该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农业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旁证笔录、照片、农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留档听证告知书、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以及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回证和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等整理归档。 执法人员的感受:动物防疫法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具体操作难度较大。例如本案,在做调查笔录过程中当事人反复多次,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说明违法严重性和危害性,责令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事实上此案中认定违法事实,只是当事人所交代,如当事人不交代,又无旁证材料就无法认定。 2、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一类疫病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而落实到基层具体执法难度较大。特别是强制性,如果必须依法强制扑杀,执法相对人要求经费补助,如没有经费补助,就千方百计阻挠、对抗,并以凶器威胁执法人员,甚至以命相拼。只有防疫经费有保障,扑疫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3、农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予配合或采取回避等手段,或者拒不交代违法事实,旁证材料又难取证的情况下,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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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染疫仔猪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郑某雇用黑B/×××××车,从某地购买仔猪30 0头运到福建某地饲养,于2 0 0 4年3月2日凌晨零点30min左右途经福建省福鼎汾水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该站位于闽浙省际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右侧2 0m处) ,我站检查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并出示证件后,查验原产地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原产地非疫区证明及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以上证件符合要求。但是,对该车30 0头仔猪认真仔细检查后,发现该车上有5头仔猪具有典型的某病染疫症状,于是,我站立即立案调查,现场勘验检查,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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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销售应当通过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并持合格的检疫证明方可出售,但是一些不法屠户逃避检疫的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9月,我所及时查处了一起私自加工销售病死仔猪肉案,有力地打击了私屠滥宰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该案是新修证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我所查处的第一起案件。现就该案的查处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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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程度越来越高,畜禽交易日趋活跃,畜禽品种引用不断增加。逃避检疫、贩卖、运输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也非常严重,威胁着畜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如何进行“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鉴定”,笔者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与大家共商。1 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同志认为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鉴定人应由具有兽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担任。笔者认为应由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承担。1.1 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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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2009年5月1日15点,某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接到举报,该县城镇中山路11号王桥彪饲养场有猪生病,可能屠宰销售,执法机构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王桥彪饲养场,初步查明:2009年4月30日晚王桥彪将2头不吃食生猪宰杀,5月1日凌晨5点将猪肉卖给该县城镇农贸市场屠商李宗德(另案查处)零售.执法人员认为,王桥彪屠宰销售2头猪肉未向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决定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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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况2002年4月29日下午,林州市动物检疫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横水临时检疫消毒站监督检查时,林州市常某装载的105头生猪,在横水临时检疫消毒站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常某出示的有关检疫证明和车上的生猪进行了认真查验,发现常某出示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非五号病疫区证明》,是河北省肃宁县动检站的,经过初步询问,常某贩运的生猪不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而是从河南省林州市城关、城郊姚村等地收购的。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一起转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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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福州市从1998年起施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与此同时成立了以财贸、农业、工商、卫生、公安等几个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检查执法队,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施行。2001年11月3日清晨,执法队人员在西门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陈某有3只待售的胴体羊上的检疫验讫印章与我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当天所用的“兽医验讫”印章的字迹略有不同,怀疑是伪造验讫章。执法人员即要求陈某出示“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发现检疫证明签发的日期和产品名称的内容有涂改过的痕迹,疑是涂改过的无效证明,立即暂扣胴体羊3只和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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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3日上午,淮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本县西关汽车站派出所配合,成功的查获一起长途贩运病死猪肉的案件。1案件经过 13号上午车号为予B04170大型汽车从开封发往安徽省临泉,一不法商贩在途中宗店镇南约100米处装货(病死猪肉胴体),将病死猪装进车边箱内,运往临泉销售,运输费100元。上午12点10分行至淮阳县西关车站被查获。经核实无任何检疫手续,病死猪肉胴体25头,约1400公斤左右,经县动检人员检疫确认多为猪瘟等传染病死猪。2案件处理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8条、第5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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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2年12月14日,河南省临颍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本县杜曲镇村民董某的举报,报告该镇某饲料厂正在收购病死猪产品并加工成肉骨粉。县监督所立即派稽查人员到该饲料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大批堆放的和正在高温蒸烤的猪头、猪蹄、猪骨和内脏等仔猪产品。稽查人员将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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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1 案情 2000年5月8日,本市杜阮兽医防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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