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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假冒授权品种时,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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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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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实施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1999年4月23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UPOV)正式接纳中国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同日,我国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随着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和申请、授权保护品种的增多,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与日俱增。现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给未来农业种子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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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品种权侵权已成为种子案件的重要方面,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侵权类型,总结了查处相应侵权案件所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探讨了完善品种权执法相关制度、法规、技术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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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能够取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应当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另外,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合乎授权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为了减少品种权申请的盲目性,节省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双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品种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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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良中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为了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科研及生产发展,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7年3月和1999年6月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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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保障,植物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可以维护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还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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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我国对品种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从1999年才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目前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标准不完善,侵犯品种权事件时有发生,维权难度大,影响了品种权人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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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名称标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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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植物新品种权益(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8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利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其实施细则在申请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程序和实体权利8.1植物新品种权益人包括完成者、合作者、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新品种权益有实体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基于前述规定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说,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非只有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一种可能,还应包括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完成者即合作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有实体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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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既是育种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完成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也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高额利益,是含有物化科技知识的特殊商品.为了使这些育成品种发挥效益,形成生产力,就必须将育种家的品种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使之进入市场.但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认证标志、权益所有者名称及标志、商品包装、产地等诸多环节侵权,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对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种育种人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育种开发应用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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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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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