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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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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假冒授权品种时,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  相似文献   

2.
林勇 《种子世界》2006,(10):13-14
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3.
《种业导刊》2006,(9):4-5
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种子科技》2013,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什么是品种权?什么是质押?在我国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都采取保护措施,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专利保护;二是专门法律保护。我国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即品种权。这在《条例》的第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管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于种子这一特殊行业来讲。品种权不仅事关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种子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应该成为种子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文拟就此略陈拙见。以供讨论。  相似文献   

7.
保护客体是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司法实践的指南。确定的品种权保护客体有利于理解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平衡育种者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品种本身即为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是通过对品种性状特征的描述定义的植物群组,所以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也并非是具体的植物个体,而是在新品种这一植物群组中所普遍存在且可归因于育种者的品种性状特征。惟其如此,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至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收获材料的制成品以及新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才具有正当性。品种的界定与鉴定属于技术问题,新品种的保护则是法律问题。确定的保护客体是实现品种权保护的前提,也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品种权保护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8.
梁顺伟 《种子世界》2004,(12):14-16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认可。通过申请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意味着法律赋予品种权人对该品种的独占实施权,意味着品种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拥有了一种市场稀缺资源。近几年来,像豫玉22、临奥1号、郑单958等授权品种,通过实施许可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从2004年8月29-30日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获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5年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品种权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  相似文献   

10.
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有关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现行中国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农业部有关品种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讨论了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后指出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才是切实推动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种子法》颁布执行,以往完全属于社会公益劳动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知识产权维护有法可依,有效地弥补了《专利法》中未将植物品种列入专利范畴的缺陷。一系列集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于一体的优良品种获得了品种权,促进了农作物优良新品种的选育、生产、推广、经营,促进了产业结构、品种结构的调整。正确地使用好品种权可充分挖掘科技创新内涵潜力,有利于国际种子贸易的发展,推进民族种业的发展。为此,本文从分析当前我国品种权保护现状入手,对搞好品种权的保护进行一些探索。1存在问…  相似文献   

12.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提高市场效益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是国家依法授予品种权人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利。使品种权人通过品种转让或许可实施,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使育种单位和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进而更加有效地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为了积极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和机遇,  相似文献   

13.
陈红霖  桂瑶 《中国种业》2004,(11):12-13
一项能够取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应当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另外,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合乎授权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为了减少品种权申请的盲目性,节省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双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品种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14.
<正>任何植物新品种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然后才有可能被授予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这些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与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实质条件不同,"具备适当的名称"  相似文献   

15.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实施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1999年4月23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UPOV)正式接纳中国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同日,我国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随着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和申请、授权保护品种的增多,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与日俱增。现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给未来农业种子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种子法》第十二条设立的育种者保护制度,对授权品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育种者选育的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从对选育品种的法律属性分析人手,就申请品种或其他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利用的.育种者选择何种方式保护除人身权以外的经济利益.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8.
首先,对“三红蜜柚”案判决书的三大亮点进行了分析:即将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原因阐释、繁殖材料的认定性质与认定标准的确立、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明确为品种权人有权禁止的生产行为;其次,对收获材料行使品种权的限制性条件和合法来源抗辩两个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两个制度的设计初衷虽然不同,但从鼓励权利人从侵权源头上打击侵权这个角度讲,两者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从打击源头侵权的角度看,后者似乎显得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19.
徐忠成  王淑文 《种子科技》2003,21(5):263-26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行业已经走上了有法可依、有序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正确有效的实施品种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每个品种权人、种子企业都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20.
1999—2021年,我国发布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9批484个属或种,其中农业农村部发布施行11批191个属或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施行8批293个属或种。初步统计,48个属或种出现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严重影响保护名录的严谨性,提出以处于植物品种权保护核心地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全面修订为契机,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协商DUS测试指南研制中长期规划,有计划分批次推进DUS测试指南研制工作,逐步构建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DUS测试指南体系,科学发布配套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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