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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要缴纳的税种有:
农业税.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全国的平均正税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相对县级而言,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同时规定可以征收不超过正税额13%的地方附加税.
农业特产税.凡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一个应税产品核定一个税率.根据不同税目,税率在5%~31%不等.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我国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地区及人均占有土地多少不同,一般税额为每平方米1元到10元不等.
契税.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税目的不同税率为3%~5%不等.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均由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应缴纳的税种有: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农民生产经营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通常要按照其销售额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其税率为6%.
消费税.从事白酒、鞭炮、焰火生产,应按照销售额15%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屠宰税.凡屠宰生猪、牛、羊等牲畜的,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印花税.与农民有关的应税项目有: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3‰缴纳税款;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5‰缴纳税款;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5‰缴纳税款;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1‰缴纳税款;产权转移书,按所记载金额5‰缴纳税款. 营业税.从事服务业的,应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及文化业的,应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从事娱乐业的,应按营业收入的5%~20%缴纳营业税.
车船使用税.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由各市县(区)确定.
屠宰税、印花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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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后 ,各级政府都相继取消了一批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然而 ,目前 ,在我们农村 ,却出现了另一种倾向 ,少数农民钻“减负”这个空子 ,对该缴纳的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合理的税费 ,也是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态度 ,甚至对前来征收税费的乡村干部采取打骂等蛮横行为 ,这无疑给我们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现在 ,农村基层工作越来越难做 ,一些农民对党的政策理解不透 ,对农民负担的范畴也不清楚 ,把本来是合理的税费 ,也认为是“不合理”的。久而久之 ,致使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因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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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种子先行.农作物种子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对于其生产、经营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目前,不少地方由于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二为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个别地方种子管理部门扮演了种子经营单位垄断价格、推卸质量问题的挡箭牌,导致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出现,处理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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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马克思的利益观,对利益问题的理解要坚守唯物史观立场,利益的实质是调节社会关系。生产经营观念是农民利益观的集中体现,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农民的生产经营观念出现了从“勤勉重农”到“农工商并进”的转变,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生产经营观念出现了从“勤勉重农”到“重工保农”再到“农工商并进”的转变。农民生产经营观念的变迁对社会关系既产生了积极影响又产生了消极影响,为弱化消极影响、实现多重利益关系的和谐要进一步构建农民的生产经营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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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构建新型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3月11日,全国政协常委、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对此我十分认同."
我国是农业大国,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张桃林说:"当前,农业劳动者质量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我国农业专业化分工难以深入推进、先进农业设施装备难以推广、现代农业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甚至影响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构建,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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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五六个每人骑辆摩托车,这一个上午就看完了蔬菜棚、养鸡场、南城门、城隍庙、鸿台寺……来回差不多有一百多里地,既学了致富技术,又看了名胜古迹,今年‘五一'这‘乡村游'收获真是不小,比往年去外地看景致还有意义哩……"5月1日下午,尉氏县洧川镇青年农民赵小青兴奋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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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当前福建粮食生产现状着手,探讨粮食产业化生产对提高农民增收的影响,并提出了在新形势下福建省发展粮食产业化生产必须采取的一些有利措施及对农民增收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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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红玉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6):84-8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为种子产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种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被推向市场,参与竞争,从而彻底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地域区化和国有种子公司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呈现出国有、民营、合资、集体等多元化公平竞争的种业秩序新格局。目前市场秩序不规范和行业执法管理较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