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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根据这部法律,国家农业部、四川省相关单位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颁布实施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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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发布第56号令,宣布新的《草种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草种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在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广大农牧民和草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草产业和草原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该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内容上既体现了我国草种行业发展现状,又顺应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了便于广大从业者充分认识《草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办法,现本栏目全文刊发该办法,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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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近期公布和将要公布与《条例》配套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4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5号令)、《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1773公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对照原规定.现就学习部分新的配套法规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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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所以应当对其严格管理。农业部一贯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1996年4月25日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1年9月1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2号令,2004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废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对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同时授权农业部制定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和明确。但是,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所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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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从农业部获悉,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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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ANIMAL & VETERINARY SCIENCES 《四川畜牧兽医》1999,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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