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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内信息     
水产品进出境的新规定 最近,新的《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诙办法规定:进出境水产品将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如未获得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则不得进口。入境水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后,如发现货证不符、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腐败变质、曾遭受  相似文献   

2.
《饲料与畜牧》2003,(2):4-4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人《实施  相似文献   

3.
一、背景情况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开始实施 ,1992年4月25日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下发了《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 ,该办法一直是规范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执法行为的主要规章。1998年“三检”合一以来 ,逐渐表现出该办法的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检疫的内容 ,没有检验的内容 ;2.没有具体的首次进口风险分析的规定 ;3.没有检疫证书确认程序 ,经常遇到货到口岸无法辨认检疫证书的真伪的情况 ;4.没有对国外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和标签备案。5.…  相似文献   

4.
《饲料广角》2011,(13):10-10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已实行9年的《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5.
海宁市桑苗生产历史久,基础好,不仅向全国各蚕区供应优质良种桑苗,而且出口到西班牙、摩洛哥、韩国、乌兹别克斯坦、希腊、意大利、捷克和土耳其等国家。随着我国进出境种苗花卉数量快速增长,贸易方式多样化,控制有害生物传播和检验检疫监管的时效性矛盾就显得更加突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出境种苗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海宁市周王庙镇星富桑苗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1月取得《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成为我国最早具备出境桑苗生产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年来,我们按照相关规定不断强化出境桑苗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包装、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历年出境桑苗质量和检验检疫全面达标,我们着重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6.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52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第145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62号公告)要求,质检总局实施了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工作。有关事宜如下:  相似文献   

7.
《江西饲料》2003,(1):35-3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  相似文献   

8.
2004年10月10-11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组织全省检验检疫系统内的12位动检专家在南通检验检疫局召开《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修订会,以进一步规范对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为了使管理办法既能满足隔离检疫的要求,又能切合实际,保证有效运行,会议还认真听取了相关企业人士对修订管理办法的建议和要求。  相似文献   

9.
政策导航     
《北方牧业》2010,(5):9-9
<正>山东省济宁市的读者冯先生(1895×××2290)短信咨询:请问国家对进出口饲料成品、原料及添加剂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请详细介绍一下可以吗?本刊答复: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18号令),现摘要如下,请读者参考:一、进口检验检疫1.注册登记总局将发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并逐步开展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尚未开展注册登记之前,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内的饲料可以继续向中国出口(动态调整情况在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相似文献   

10.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主体错位等问题。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厘清各自检疫监管职能,明确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后续监管职责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产品检疫。  相似文献   

11.
孙晓斌 《饲料广角》2008,(11):19-22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出口动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视,监管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国家质检总局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要求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12.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通知要求,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  相似文献   

13.
认真贯彻《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有力措施。为此笔者认为,做好进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应做好以下几点。1根据《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  相似文献   

15.
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动物检疫工作的纲领性规章,应该建立动物分类检疫制度,满足社会高质量新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破除"检疫封闭",体现综合执法,关照《畜牧法》等,建立动物分类检疫制度,"检疫申报登记"实质是"立案登记","不受理"制度需要商榷,"不检疫"制度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动物检疫》2004,21(11):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7.
《饲料研究》2003,(7):44-44
我国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兽药时 ,出售兽药的外国企业必须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检验 ,并提供该兽药的全部资料和出口国 (地区 )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经检验、审查、证明安全有效 ,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 5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 ,应于期满前 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凡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 ,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  相似文献   

18.
原毛是我国进口的大宗动物产品 ,仅无锡地区年进口量就达2万吨以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外输入羊毛的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和江苏局《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存放、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入境外毛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企业内加工、存放、生产 ,对定点企业实施检疫监管 ,采取必要的消毒和防疫措施 ,防止国外疫情传入 ,有重点的对炭疽、布氏等传染病原进行检测和预防 ,并且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杜绝国外有可能带入的潜在的病原 ,应该说上述控制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国外疫情的传入。…  相似文献   

19.
《关于海关联盟内采取兽医卫生检疫措施的规定》(海关联盟317号决议)是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及联盟边境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决议中的一系列法规自2010年生效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为更好地了解欧亚经济联盟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促进我国与联盟国家相关产品贸易开展,以海关联盟317号决议为依据,从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兽医检疫程序、联合检查和抽样、检疫要求、官方兽医检疫证书等方面,对欧亚经济联盟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与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比较,继而借鉴欧亚经济联盟先进做法,在区域化互认机制、统一检疫要求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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