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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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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2.
在国内航空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中,会常遇到逃避检疫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检疫证明:货主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有任何检疫合格证明。2)证物不符:货主所持有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其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在品种或数量上有差异。3)涂改检疫证明:货主在检疫合格证明上按照自己意愿更改内容,来达到货主预期的目地。4)证明混用:每种检疫合格证明都有其各自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5)检疫标识不全:货主所运输的动物产品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或加封的验讫标志。6)…  相似文献   

3.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有权出具检疫证明,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疾病的一种确认。  相似文献   

4.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  相似文献   

5.
我们在办理<出县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货主(畜主)索要非疫区证明.他们说在运输中经常遇到其它地方的动检执法人员在运输检查中除检查<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检查非疫区证明,当发现没有非疫区证明(指检疫证明证物相符)则以无非疫区证明为由进行罚款.  相似文献   

6.
生猪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两大环节,而目前生猪屠宰检疫中宰前检疫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现就生猪屠宰宰前检疫有关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供同行参考。宰前检疫是指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在屠宰前所实施的临床检查。1宰前检疫的内容1.1查证验物、查验待宰生猪的检疫证检疫人员对进厂(场、点)待宰的生猪索要检疫证明。县境内的索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县运来的索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证物不符的要进行…  相似文献   

7.
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动物检疫证明的填写是一项重复且繁琐的工作,在全国没有全面实行电子出证的情况下,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让检疫人员从枯燥重复的开证工作中解脱出来是本文探索的目的。本文通过建立Excel检疫信息表,利用Word邮件合并功能,制作了动物检疫证明样张套打模板,实现检疫信息在检疫证明中的自动替换和精确套打,以快速完成检疫证明的机打,使检疫证明的填写效率成倍提高。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多年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深入开展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对检疫合格进入市场流通的动物及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促进了动物及产品的流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产品没有动物疫病的法定凭证,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下,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监管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经过检疫合格后所出具的法定证明。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过程中检疫证明的用量较大、使用频繁、书写严格,可见动物检疫证明在动物检疫和监督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使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另外还有《非疫区证明》。  相似文献   

10.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市、肉品专卖店越来越多,小包装动物产品由于方便、快捷很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小包装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安全卫生却难以鉴别。因为小包装上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但在实际动物检疫工作中,对经检疫合格的白条肉都能加盖全国统一的验讫印章,而对经检疫合格的袋装、盒装、箱装等动物分割产品,既不能加盖验讫印章,又没有统一的检疫标志可加封,只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由于没有统一检疫标志,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分割产品,只能凭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和销售。分割产品在销售时只能一车、一批产品带一份动物检疫证明,不可能每箱、每盒产品都带动物检疫证明,就很难确定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检疫合格。有的甚至出现在运输、销售时发生“调包”现象,即将不合格产品冒充经检疫合格产品。一旦监督检查被发现,货主还振振有辞:我这批货是有检疫证明的。从而给不法经营者钻了空子。 有些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行设计制造了检疫标志,贴在动物分割产品的外包装上,以证明经检疫合格,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因不是全国统一,其规格样式、字体大小、颜色等不统一,加上一些地方应用,大多数地方不应用,有的就以不是统一检疫标志为由而不予认可,出现重检疫、重收费,甚至处罚等扯皮现象。 所以,应尽快依法统一动物检疫标志,统一样式、大小、字体、颜色等,采用热敏、光敏等防伪技术统一印制。一旦加封再撕下后,无法进行第二次使用。可分为小包装产品检疫标志、箱装产品检疫封条等不同规格。并制定统一的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同其他动物检疫证明一样,逐级领取使用。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员或在其监督下在产品小包装和包装箱上加封。对没有加封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不得运输、上市销售,一旦查出,按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它们是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后出具的证明,也是经营者运输、屠宰动物和经营加工动物产品重要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12.
1案件发现和处理 2004年10月25日,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转来的一份动物检疫证明,经查《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是76900922,《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是54846501,出证动物检疫员是徐某某,出证日期是2004年10月16日。根据动物检疫证明支领审核登记册,查明这两种检疫证明是某县动物检疫站于2004年9月20日支领的,通过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存根核对,发现检疫证明上下联检疫动物(生猪)的数量不符,上联检疫数量是8头,下联检疫数量是26头,经进一步核实,动物检疫员徐某共使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本,其中有47张存在动物检疫数量不符;检疫证明一联共检疫生猪417头。二联检疫生猪1045头,相差628头。经调查核实动物检疫员徐某某承认了涂改动物检疫证明,造成上下联检疫数量不符,从中贪污检疫费违法事实。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统一使用的动物防疫证照是由农业部设计并监制的。检疫证明共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相似文献   

14.
动物免疫证应在何时收回的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依据上述规定“动物免疫证明”和“动物免疫耳标”成为动物出售的必须条件,缺一不可。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具有免疫耳标的动物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在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异地引进动物尤其生猪,由于在仔畜时该动物的“动物免疫证明”经当地检疫部门进行产地检疫后已被收回。导致该动物再次出售时只具有“免疫耳标”但无“动物免疫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03年5月份 ,河南省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对商丘市肉联厂实施监督检查中 ,发现近百份有伪造嫌疑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经奔赴外省地进行调查取证 ,结果都没有查到这批检疫证明编号。确定这批检疫证明非农业部指定厂家印制 ,也非经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 ,系伪造的检疫证明。经核对检疫证明上的印章和非疫区证明上的印章均有私刻伪造。针对此情况 ,商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 ,共同组成专案组查办此案。通过调查取证 ,核查回收检疫证明 ,严密监控 ,查获案件3起 ,抓获涉案人员13人。经…  相似文献   

16.
案情经过 2003年3月某日,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人员在对北京某机场国内进港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提货人所提货物是禽产品:白条鸡110公斤、鸭肠30公斤、鸭胗35公斤、鸭爪40公斤,检疫监督人员当即向提货人出示证件并要求提货人出示这批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提货人辩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被发货方航空货运部门存档了,  相似文献   

17.
针对目前上市流通的动物、动物产品.只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和验讫印章外.就没有别的信息证明,更没有企业(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加施的有关信息标识。这种情况的弊端为:一是信息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动物及其产品卫生质量情况:二是动物、动物产品如果再分销的话.就连检疫证明也没有了.发生突发事件,  相似文献   

18.
检疫证明回收是屠宰厂(或肉类联合加工厂)在屠宰动物前核对《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具备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准许入厂屠宰并回收检疫证明。同时也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促进检疫工作和逆向监督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动物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这5种检疫证明的使用,增强了在产地、运输、市场等环节对动物疫病的监督作用,降低了动物疫病扩散蔓延的机会,有力地促进了检疫、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5种检疫证明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想法,希望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20.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出现如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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