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我听说部分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请问,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生第二胎?李金生李金生读者:根据2002年7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今年9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相似文献
3.
4.
邱玉珍老太太这辈子过得太艰辛,36岁时丈夫死了,留下二男二女。邱玉珍中途改嫁,4个子女没有随她走,在爷爷奶奶的拉扯下长大成人。邱玉珍改嫁后又生下一个儿子,谁知再婚的老伴儿又去世了,她疾病缠身,生活十分困难。再婚后生育的儿子和她在一起生活,也穷得靠救济过日子。老人无钱治病,只好去找他和前夫所生的4个子女。4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日子过得都不错,两个儿子还买了汽车。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后,所生儿子随我生活。我再婚后,于6个月前生育了一个女儿:我所在单位认为,我现已有一子女,不符合国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决定取消我与前夫所生儿子的“独生子女”待遇,包括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等。请问:该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6.
7.
8.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期生育条僦》规定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相似文献
9.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期生育条僦》规定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我于2001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系再婚,带一个三岁女孩。去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后,我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曹某,要求她将其领回抚养。可孩子的生母说我与孩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她不应再管孩子的抚养问题。请问,她的说法对吗?王平王平同志:孩子生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并不是说不抚养子… 相似文献
11.
正案例肖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儿子被人民法院判随肖女士生活。肖女士再婚后,又生育了1个女儿。肖女士所在的单位认为,肖女士已有1子1女,不符合国家"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因此决定取消肖女士与前夫所生儿子的"独生子女"待遇,包括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等。那么,肖女士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我是一个农民,现年32岁,生有两个女儿。父母为能续上香火,要我和妻子再生一个。我最近几年跑运输赚了点钱,见不少人超生后,只不过交了几千元社会抚养费,心里也就有了再生一个的想法。请问:交了社会抚养费是否可以获得超生指标呢?读者龚泉龚泉读者: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13.
问:3年前,我与前妻离婚后与李某再婚,后因再婚妻子的子女嫌弃不愿赡养,我只好另租房独自居住。前妻所生子女认为我把积蓄都花在再婚妻子那边,没给他们留下财产,既不来看望也不赡养年老又多病的我。请问:我能起诉前妻所生子女要求他们赡养吗?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6,(7):43
两万余人的小镇去年1795对夫妻离婚732对再婚《南方周末》5月25日刊登记者专稿说,2005年,重庆市郊的人和镇,这个人口只有两万多的小镇,共1795对夫妻“劳燕分飞”,又有732对再婚。2005年12月,人和镇集乐村最大的新闻,莫过于村妇女主任魏淑芳再婚。年近60岁的魏淑芳,与共同生活了 相似文献
15.
超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保护。河南省新乡市某村委会以超生子女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拒绝给一对超生姐弟支付土地补偿款,被他们告上法庭。最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新乡市短旗区洪门镇孟营一村村民委员会分别支付丁宇、丁邵姐弟土地补偿费4000元。 相似文献
16.
17.
18.
国家人口计生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 相似文献
19.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8,(4):59
1月25日报道,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痞云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出生人口反弹、超生人口增多现象,与物质利益导向密切相关。‘多生子女多得益,少生不生子女吃亏’的现实,对计划生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产权争议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争议处理。夫妻存续期间,一方购置、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房屋,虽以一人名义登记,但如无特殊约定的,产权应视为夫妻共有;虽属夫妻婚前一方财产,但已结婚多年8年以上而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及管理的,产权一般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并未共同居住、使用及管理房产的,则应视为个人财产。2.父母子女间房屋产权争议的处理。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