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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黑龙江水产2002年第6期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第九条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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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水产》2002,(1)
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抱子及其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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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农业部以第46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修订内容、修订的法律依据、修订目的及重要意义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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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 2001年 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 10日正式发布施行。新《办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对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的需要;同时,也因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增加了苗种管理条款。新的《办法》对1992年颁布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加大了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修改了有关水产苗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的内容;增加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和进出口管理及水产苗种病害防治和检疫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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