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为了明确蝴蝶兰属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深入了解蝴蝶兰属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通过整理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和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发布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信息,统计蝴蝶兰属植物的申请、授权品种数和申请、授权时间,从不同年份、不同主体和不同地区3个方面对蝴蝶兰属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11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包括43个观赏植物属(种),其中蝴蝶兰属植物申请量已经跃居第1。截至2022年底,接收申请的蝴蝶兰品种为1 116个,获得授权的蝴蝶兰品种为361个,授权品种的审查时长平均为3.00年;共有90家(位)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主体提交过蝴蝶兰属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其中,企业是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主体,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个人的申请量占比分别为79.7%、11.8%、0.8%和7.7%;47家(位)单位或个人作为品种权人获得过蝴蝶兰属新品种授权,其中,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个人的授权量占比分别为73.7%、10.5%、1.4%和14.4%。国内14个省份以及国外2个国家(荷兰、日本)在中国申请了蝴蝶兰属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人和品种权人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南沿海以及荷兰,...  相似文献   

2.
中国玉米品种保护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和发展现代种业,进而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通过分析中国玉米品种保护信息,掌握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玉米(Zea mays L.)物种开展情况,并从知识产权角度了解中国玉米种业的现状。【方法】通过品种权公告等资料搜集、整理和校验,将玉米品种保护分为9种状态进行统计,最后汇总为一张表格代表了20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玉米品种信息。【结果】1999—2018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接受申请的玉米品种数为7 570个,获得授权的玉米品种数为3 609个,其中,申请的杂交种与自交系比例为1.33﹕1、授权的杂交种与自交系比例为1.88﹕1。截止到2018年年底,处于申请保护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3 060个,处于授权保护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2 448个,处于撤销申请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901个,处于终止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1 161个,其中,授权品种的审查时长平均为3.9年。1 340个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人提交过玉米品种保护申请,其中,种业公司和科研院所分别占65.0%和28.4%;739个单位或个人作为品种权人获得过玉米品种权保护,种业公司和科研院所分别占59.7%和33.9%;申请人和品种权人最多的省份均为北京市,江西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没有出现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结论】玉米是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和授权数量最多的物种。在时间上,玉米品种保护申请的变化趋势分为起步、平稳、井喷3个时期,玉米品种授权的变化趋势分为不稳定、高峰、低谷和稳增4个阶段;在空间上申请人和品种权人主要集中于东北、华北及黄淮海地区。申请和授权的品种类型虽然以杂交种为主,但自交系的重视程度在逐年提升。种业公司是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主体,但科研院所的平均授权效率最高。总体上,育种单位对玉米品种保护关注度有大幅提升但提交申请的品种质量有待提升,审批机构工作开展同时也面临量大、高效的需求,外国公司在中国玉米品种保护参与度有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3.
【目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和发展现代种业,进而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通过分析中国玉米品种保护信息,掌握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玉米(Zea mays L.)物种开展情况,并从知识产权角度了解中国玉米种业的现状。【方法】通过品种权公告等资料搜集、整理和校验,将玉米品种保护分为9种状态进行统计,最后汇总为一张表格代表了20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玉米品种信息。【结果】1999—2018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接受申请的玉米品种数为7 570个,获得授权的玉米品种数为3 609个,其中,申请的杂交种与自交系比例为1.33﹕1、授权的杂交种与自交系比例为1.88﹕1。截止到2018年年底,处于申请保护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3 060个,处于授权保护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2 448个,处于撤销申请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901个,处于终止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1 161个,其中,授权品种的审查时长平均为3.9年。1 340个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人提交过玉米品种保护申请,其中,种业公司和科研院所分别占65.0%和28.4%;739个单位或个人作为品种权人获得过玉米品种权保护,种业公司和科研院所分别占59.7%和33.9%;申请人和品种权人最多的省份均为北京市,江西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没有出现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结论】玉米是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和授权数量最多的物种。在时间上,玉米品种保护申请的变化趋势分为起步、平稳、井喷3个时期,玉米品种授权的变化趋势分为不稳定、高峰、低谷和稳增4个阶段;在空间上申请人和品种权人主要集中于东北、华北及黄淮海地区。申请和授权的品种类型虽然以杂交种为主,但自交系的重视程度在逐年提升。种业公司是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主体,但科研院所的平均授权效率最高。总体上,育种单位对玉米品种保护关注度有大幅提升但提交申请的品种质量有待提升,审批机构工作开展同时也面临量大、高效的需求,外国公司在中国玉米品种保护参与度有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4.
武合讲 《北京农业》2009,(12):17-20
<正>《种子法》第十二条设立的育种者保护制度,对授权品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育种者选育的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具体  相似文献   

5.
<正>《种子法》第十二条设立的育种者保护制度,对授权品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育种者选育的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具体  相似文献   

6.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章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自觉性;二是加强品种权的审查,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完成品种权的初审、测试、授权等工作,提高新品种在生产上的使用寿命;三是加强品种权测试标准的制定,提高测试水平;四是加强品种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五是加强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公信力。  相似文献   

7.
我国玉米品种权保护现状及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加强玉米新品种权的保护,规范种子市场,确保粮食安全,阐述了我国玉米品种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了玉米品种权存在审查周期过长、授权品种经济转化滞后、侵权严重和维权艰难等问题,提出了应建立品种审定和保护相结合的体制、规范的品种权交易平台、加大对侵权的惩处力度、鼓励院企业作加速成果转化步伐等品种权保护策略。  相似文献   

8.
湖南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调查及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对湖南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调查问卷的分析,深入探讨了影响湖南省品种权申请的因素及授权品种的开发推广等问题,并就如何加强我国品种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正>自2000年我国实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截至到2004年9月1日,农业部已对503个农作物新品种授予了新品种权(详见下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这些新品种自农业部初审合格公告之日起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相似文献   

10.
武合讲 《北京农业》2013,(11):21-22
<正>假冒授权品种,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相似文献   

11.
山东省农科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是农业科研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围绕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搞好新品种选育是育种科研永恒的主题。文章通过回顾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做法和成效,阐述了做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关键措施。  相似文献   

1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等八个部分的内容.此条例主要围绕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给予育种者充分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阻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地开展,也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建议通过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健全相关的权利内容与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品种权法律法规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的构建、保护名录的扩大和测试指南的研制等方面总结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展,得出品种保护意识淡薄、申请数量和种属分布不均衡,以及假冒侵权严重且维权困难等方面问题突出的结论,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应适应国际趋势,加强立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统一协调,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相似文献   

14.
介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创新指数等,表明现阶段我国植物育种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新品种保护权申报数量大幅度增长;授权品种的推广应用面积逐年扩大,品种权质量明显提高;创新区域格局基本形成;主要农作物品种创新方兴未艾;国内科研和企业单位是植物育种创新的主力军。提出了构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屏障、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海外申请的政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要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必须在激烈的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支持植物新品种走出国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国际种业战略布局中的重点,也成为我国种子企业开拓国际种业市场的必然选择。文章在分析海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现状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质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性布局、构建植物新品种权预警系统、扶持一批外向型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加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服务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保护植物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的产生既是生物科学技术发展和育种科技成果商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育种业利益调整的现实选择。其主要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育种业科技的可持续创新。《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在保护育种者权益,协调育种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方面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在技术方面能有效地解决新品种认定的难题,因此是当前各缔约国默认的“有效制度”。  相似文献   

17.
环境因素对玉米植株性状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分析江苏地区玉米品种植株性状的相关性,并探讨环境因素对玉米植株性状的影响.[方法]在江苏盐城大丰市开展玉米植株性状相关性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试验设计,播种密度6.75万株/hm2;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连云港赣榆县和徐州丰县开展环境因素对玉米植株性状的影响试验,播种密度6.75万株/hm2.[结果]比较不同品种的植株性状,发现不同类型的品种间穗下节间数、穗上节间数、地上总节数、株高、穗位高等植株性状显著不同;品种的生育期与植株的地上总节数和穗下节数呈极显著正相关,株高与植株的总节数呈显著正相关,穗位高与植株的穗下节数呈显著相关.对3个地点的植株性状和环境因素分析后发现,穗上节数受环境影响小,积温与株高、地上总节数呈极显著正相关,积温与穗位高呈显著正相关;降雨量与株高、穗位高、穗上节数、穗下节数、地上总节数呈正相关,其中与株高呈显著正相关.[结论]该研究可为江苏省玉米新品种选育及高产栽培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Plant variety rights legislation, now enactedin most Western countries, fosters the commodificationof plant varieties. In this paper, we look at theconceptual issues involved in understanding andjustifying this commodification, with particularemphasis on Australian legislation. The paper is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In the first, we lay outa taxonomy of goods, drawing on this in the secondsection to point out that the standard justificationof the allocation of exclusionary property rights byappeal to scarcity will not do for abstract goods suchas plant varieties, since these goods are not madescarcer through consumption, and consideringalternative – economically consequentialist –justifications. In the third section, we considerthese justifications as they apply to the particularcase of the commodifica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the legislation which fosters it. A definitive answer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is legislation isadvantageous awaits further empirical information, butwe point to several intrinsically problematic aspectsof it.  相似文献   

19.
In view of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in Chakrabarty v. Diamond,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it is possible that plant varieties can be protected under three different U.S. statutes: 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the Plant Patent Law, and the General Patent Law. 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protects varieties that are reproduced by seed, whereas the Plant Patent Law protects varieties reproduced asexually. Varieties, irrespective of how they are reproduced, could be patentable under the General Patent Statute. It is not clear whether parts of plants can be protected by grants under the Plant Patent Law or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and it is possible that they will be best protected under the General Patent Statute and by maintaining them as trade secrets. Only time will show whether the existing statutes are sufficient to provide both guidance and adequate protection or whether changes in the law will be required.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