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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真正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本准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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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5):71-71
问题一:为什么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另一方面,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包括交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具体的交易情况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者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以及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主要依据,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主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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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如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4000公斤农产品按每公斤11元售出,为了弥补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4000元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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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13(9):4-5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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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24家专业合作社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湖北省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制度背景下的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有: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普通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为此,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健全合作社评估及监督机制和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等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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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享有分配的权利。同时,“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面临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这时所有成员都有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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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阐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合作博弈与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的演变机理,基
于生命周期视角对合作社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 4 个阶段,“资本”与“劳动”地位变化如何影
响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配置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方法】以博弈论为工具,讨论了异质性条件下合作社在生
命周期不同阶段盈余分配制度的演变 , 并利用重庆市奉节县铁佛脐橙种植股份合作社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结果】明晰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的演化机理,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与合作博弈力量呈同方向变动,
当合作社由出资方的“大农”占据主导地位时,合作社倾向于按股为主分配盈余,反之则倾向于有利于“小农”
的按劳动投入(即交易量)分配。【结论】合作社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随着经营目标的改变,“资本”与“劳
动”的地位会发生相应变化,由此带来盈余分配方式的演变;在政策启示上也表明,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包容性、
平衡性、协同性支持合作社激励相容发展,不仅能够较好地弥合合作社异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也为新时期我国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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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当年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这部分盈余必须实行盈余返还,这是正确反映合作社成员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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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当年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这部分盈余必须实行盈余返还,这是正确反映合作社成员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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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可分配盈余需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当前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足,围绕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服务成员,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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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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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由其成员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成员对涉及合作社的一些重大或者某个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议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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