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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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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经过两年筹备,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一天,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申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几点想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莉  袁冰飞 《种子世界》2006,(10):14-15
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在10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种子行业在新的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部分专家和同仁提议通过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得到更强大、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调整,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5.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种子种苗法》,当时的《种子种苗法》只是对种子实行登记制度,并不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制度。1978年日本修改并实施的《种子种苗法》,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7.
谢居林 《种子》2003,(1):9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就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办的条件和法律程序都作了极其详细的硬性规定。为提高新品种权保护的申办质量 ,以免发生因操作不规范 ,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坐失最佳申请保护时机 ,有必要提醒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在申办新品种权保护之前注意下列问题 :1 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1 注意研读与新品种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相似文献   

8.
林勇 《种子世界》2006,(10):13-14
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9.
董子明 《种子世界》2006,(11):50-51
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专家观点     
《种子世界》2006,(9):57-57
何晶: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何晶是全国人大代表、丹东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所长。何晶认为,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我国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8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初《条例》设置的运作模式、处罚条款等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飞速发展的种子行业的新形势、新情况,品种权人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一些执法环节缺少法律保障。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仅靠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也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司法实践和农林业实践急需比《条例》更强大、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支持,即实践需要将《条例》上升为“保护法”。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品种保护只是一个条例,这与我国执行国际公约不相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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