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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4月14日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公布《首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名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又公布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3个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法规。由于篇幅所限,本栏日刊登上述5个法规中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4个,需要参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读者请到“中国牧业通讯网-网上论坛(www.cahb.net/bbs/index.asp)→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咨询台→采编部→黄昕”中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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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明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7,(5):34-35
在经历了SARS和禽流感疫情的洗礼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建设标准,实验室管理和建设很不规范,尤其是相关兽医实验室的标准法规仍不完善,很多还是参照医学标准执行。2006年9月“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启动标志着全国兽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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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12):19-21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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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为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生物防范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动物防疫工作发展,现行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制度机制亟待进一步理顺.本文概述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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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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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人类和动物病原微生物领域已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标准,初步建立起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体系,但在植物生物安全领域几近空白。全国人大代表、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兽用药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田克恭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从事的致病因子和实验活动风险,防护等级分为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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