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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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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物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分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于1968年8月正式成立,到2000年,UPOV成员国已达到45个.我国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并从当日起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下面就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知识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2.
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岩 《种子科技》2003,21(2):97-98
中国加入WTO以后,种子行业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将越来越高,种子科研单位、育种者、种子企业以及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学习规则;对照查找问题,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在国际国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南厅召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社司、国家林业局科教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讲话中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讲话全文另发)  相似文献   

4.
《作物育种信息》2005,(5):26-27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在1947年公布的《种苗法》中,首次确立了品种注册登记制度,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但在当时只有品质优良的品种才能被纳入注册保护范围,保护的期限也较短,限定在3~10年。此外。主要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大麦和大豆等都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5.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杨红朝 《中国种业》2009,(11):28-30
在分析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植物品种权法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公布,扩大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做到植物新品种法、专利法和种子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之间的相互协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相互协调,加大品种权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水平。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之一。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早在19世纪的欧洲,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并开始探索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作物育种信息》2005,(5):29-30
2002年,我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试点省份。经过3年来共同努力,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初现成效,呈现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8.
《作物育种信息》2005,(5):24-26
英国植物新品种主要指农作物、蔬菜、果树、观赏植物等。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现了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性。英国育种者培育的品种若要得到保护,必须首先对品种进行测试,通过测试达到新品种所具备条件的,再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如:命名、提供新颖性的证明等),即可被确认为新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利(PBR)并受到保护,才能进入市场。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10.
植物新品种保护任重道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世界经济体系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变革,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带动着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1.
《作物育种信息》2005,(5):12-12
据国家农业部公示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目录,至2004年9月底,莱帅市共申请植物品种权累计达到60余项,居全国种业申请量的第一位,目前已有36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其余20余项已经初审合格,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2.
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君 《种子科技》2002,20(3):155-15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13.
1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中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立法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加强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和完善新品种权的保护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分析了中国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历史、保护现状和不足,指出了植物新品权法律存在的缺陷,剖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问题,并从立法方向、执法建设、公民认知等角度对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提出了建议和措施,为中国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研究基础,力求完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提高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面临的选择,提出应制定<植物品种保护法>,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和现阶段育种创新需要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种子世界》2008,(2):52-54
1什么是特异性的“明显区别”? 是指申请品种至少应当有一个特征明显区别于申请日前已知的所有其他相同植物品种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当前品种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全面分析整理了2008-2022 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情况。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从提高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加大扶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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