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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8,13(4)
日前,农业部兽医局对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重点检查了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中心和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由于长期以来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兽医实验室管理和建设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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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5,26(9):42-4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部长:杜青林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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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农业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2日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于2005年5月24日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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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维民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6):27-28
为了加强我国境内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2日公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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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八、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要求(一)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二)三级、四级实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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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生物安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在实验室造成生物危害的原因,介绍了我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的分类,以及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和生物安全规定,并着重描述了我国目前应用较多的Ⅱ级和Ⅲ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要特征,指出动物病原微生物及利用其进行的重组核酸技术及其获得的转基因产品都存在一定的潜在的生物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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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5,26(7):34-37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