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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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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违法或违禁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都要受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或一至三倍的罚款的处罚。显然,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上述两大类动物防疫行政案件的查处,同时关系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败。《动物防疫法》虽然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通过《动物防疫法》施行一年来对杨×在封锁疫区内收购屠宰生猪案、王×涂改检疫证明案、孙××屠宰死猪并销售死猪肉案的查处,认为只要办案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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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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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笔者就文中介绍的动物防疫监督案件的处理谈谈个人观点,亦可算是第三种意见,与作者及广大读者商榷。1该案引用条款正确,处理结果错误该案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对肉贩处以罚款300元,引用条款正确,但是处罚结果错误。正确的处罚结果应当是首先责令停止经营,责令收回已售出的未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尚未售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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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完全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效打击;二是对经营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违法所得,无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缺乏法律依据,更无处理(罚)措施;四是对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的行为难以有效打击等。1.2一些地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仍未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规范理顺,仍未真正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被各级人民政府确认为所属的一个执法机构,更谈不上有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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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近八年的实施,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严重制约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修改和完善《动物防疫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39条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但是在制定法律责任时对该行为只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对未售出的动物、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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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1.12000年5月份,我市发生了牲畜一类疫病,市政府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1条的规定发出了对全市生猪流通进行控制,并关闭所有牲畜交易市场的通告。我市一经营企业无视政府通告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为一外省客商与当地的生猪饲养场作中介,收购了239头生猪,并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运出我市,从中收取了2440元业务费。市农业局及时对此案展开了调查,通过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违犯了《动物防疫法》第48条第l、2、3、6项的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 2 440元,并处 7 320元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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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是解决动物防疫执法无奈的有效方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许多案件想从重处罚又无法律依据,我们管它叫做执法无奈。但我们又想做到杜绝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畜禽及产品上市,销毁病死畜禽及染疫动物产品,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执法实践,采取了案件移送的办法,妥善地解决了执法难的问题。 案例1,2000年10月15日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农贸市场查获刘某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210 kg一点未卖,无违法所得,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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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将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提上了日程,使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加强和完善。省、地、县、乡村的防疫和检疫网络已经形成。但是,笔者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发生。二是强制免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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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登载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说的是某县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肉贩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300元。从该文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如下四点:①肉贩出售的是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②是在监督检查环节查获的;③经营者已将猪肉出售或出售了一部分,即:已有违法所得;④情节严重,有拒绝或阻挠检疫的行为。因该文登载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而该条款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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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三年来,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越来越体现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责任一章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笔者认为有如下不妥,应作修改。 一、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有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危害社会,加上客观上由于流动人员的增加,城乡结合部的管理松懈,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日益大范围地频繁化等等这些不利因素。比如,他们从农村收购,到城市的饭店、宾馆、食堂直接销售,几乎躲避了诸如屠宰检疫、市场销售检疫等所有的检疫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无论从当前的人力、物力上,还是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手段上,都无法积极有效地控制、防止动物防(检)疫的违法事件发生,更难查获违法分子的已经销赃灭迹了的违法所得。 二、由于违法所得很难查实,大大削弱了《动物防疫法》的作用。法律设置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以惩罚为手段,保障和促使人们遵纪守法,如果惩罚这个手段,不能达到人们遵纪守法的目的,那法律的制定将失去意义。《动物防疫法》第48、49条中的违法所得正如第一项所述很难查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会因没有证据支持没收这种行政处罚而显得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法律在此就失去了预防、惩戒的作用,《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实现。其次,相对人逃避检疫即使被查获,依第49条的规定,也只能是依法实施补检,收取的检疫费与相对人主动报检、主动接受检疫完全一样,丝毫不能增加相对人财产上的负担,因而法律显得软弱无力,也容易诱导、指引相对人竞相效仿,逃避检疫。 三、对以上所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逃避检疫的行为,在处以结果罚的同时,应处以行为罚。只要相对人实施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不管有没有所得,也不管所得有多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都得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戒、指引作用,警示那些不稳定分子。 四、第50条关于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规定的问题。托运人实际上也是经营者,主观目的是逃避检疫,或者是偷逃检疫费,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不会与运输费用有联系,运输费用只是承运人所追求的利益,托运人所追求的是运输的货物上(即动物、动物产品)的利益。根据罚当其过的原则,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采取与货物价值或数量相关联的处罚比与运费相关联的处罚更为适宜。其次,逃避检疫对社会的危害决定于所避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越差,数量越大,危害就越大,而运输费用的多少与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关系,运费多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大,运费少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小,以运输费用作逃避检疫的处罚基准,有悖于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的原则。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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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6期《中国动物检疫》刊登了山西省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郭立民、林世武撰写的《对一起模拟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案例的分析与探讨》一文,笔者参与该案的讨论。作者认为,周某的违法行为,乙省某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的规定罚款5000元,甲省某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的规定再次罚款5000元,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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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兽医卫生防检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对动物疫病的防检工作加强重视,各个环节的防疫和检疫工作深入开展。省、地、县、乡、村的防检网络已经形成,并逐步得到了健全、完善。但是,我们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又无疫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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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 2 0 0 3年第 4期刊登那坡县冉权龙的“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的处理”一文 ,阅后深感多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现指出供参考。1 文中对王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 0 0元的罚款和对剩余的 1 1头待宰肉猪进行补检 ,加倍收取检疫费。此处没有说明罚款3 0 0元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中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依法补检” ,没有罚款的规定。第五十条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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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逐步深入,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在各大中城镇已得到全面落实。但是,对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进行检疫时,大多数农民表示“不理解”,甚至于不配合检疫工作。笔者认为,在抓紧抓好对家畜流通领域中的检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检疫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1从贯彻《动物防疫法》来看,《动物防疫法》第33条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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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检查《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召开了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并于2000年8月10日印发了新政(2000)3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告》,理顺了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我们的作法和体会是:1 积极采取有效形式,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是理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体制的基础1.1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颁布两年多来,我市八县二区的畜牧主管部门经常组织防疫、检疫人员进行认真地学习讨论,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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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是农业部统一设计、监制的动物防疫证照之一。但由于《动物防疫法》从第一条到第五十八条没有提到《动物防疫合格证》,更没有对《动物防疫合格证》应用范围作明确的说明。这样就造成了各地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用及使用范围认识、理解不一,出现了随意向经营者索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现象,甚至把《动物防疫合格证》作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带凭证,扰乱了正常的防疫检疫秩序。为此,笔者就《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用范围作一探讨,供同行们参考。1《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范围1.1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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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逐步深入,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在各大中城镇已得到全面落实。但是,对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进行检疫时,大多数农民表示“不理解”,甚至于不配合检疫工作。笔者认为,在抓紧抓好对家畜流通领域中的检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检疫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1  从贯彻《动物防疫法》来看,《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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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心肉”工程检疫技术实施具体做法1.1实施时间1998年至2000年。1.2实施对象全省 7570个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屠宰场(厂、点)。1.3实施内容1.3.1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搞好动物防疫检疫法制建设,提高“放心肉”工程实施动物检疫的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应用和推广动物检疫技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省共出动宣传车300多车次,悬挂宣传横幅l000多条,发放、张贴各种宣传资料55万多份,利用广播、电台、报纸、杂志进行宣传,组织5.6万防疫、检疫、监督、行政人员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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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在运输环节中,应遵照《动物防疫法》及《检疫操作新程序》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检疫,综合判定。动物从产地到装运过程中,整个监督检疫工作应有严格的要求和完整的规则。为了完善动物监督检疫制度,现将笔者看法阐述如下:1按《动物防疫法》开展产地检疫是实行动物监督检疫规范化管理的基础1.1把住产地检疫关为了防止有病或疑似有病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应把住产地检疫这一关。1.2动物在装运前必须执有《两证》《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都必须在装运前集中,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且附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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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动物防疫法》所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1.1 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营造全县动物防疫执法的良好氛围。1.2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使我县防检疫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制定了《中卫县动物防、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方案从疫病控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环节上对每个检疫人员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和规定,并组织成立了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执法监督处罚小组、执法考评小组、执法错案追究小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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