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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德勇 《农村.农业.农民》2006,(1):42-42
律师同志:
我与丈夫是1998年4月结婚的。婚后不久,他便与别人合伙开了一个机械维修公司,一年后散伙.他独自开办了一个维修公司。两年来,他以继续投资为由,自始至终未给家里一分钱,家庭费用完全由我一个人承担。公司的一切账目和收入他都瞒着我。他将公司收入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2年8月他突然提出离婚,在这之前,他将汽车变卖,银行存款全部转移。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结婚时,签订了“AA制”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丈夫的公司红红火火,加之女儿出生.家务活增多,丈夫便劝我辞职当全职太太。我接受了丈夫的建议,从此每天做做家务,相夫教女,成为了一名主妇。[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丈夫陶某因为性格不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规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陶某所有,陶某补偿我房屋价款15万元。最近,我经过冷静思考,觉得自己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了,因此想反悔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想找陶某要回那套住房,而由我补偿给他房屋价款15万元。这要找陶某协商他肯定会拒绝的。请问,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现在的人们不再将手中的金钱着眼于物质生活规划,保险逐渐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产品。正是随着家庭需求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也推出各式各样的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利益在法律上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关于保险权益的分割在全国法院出现类似案情,不同裁判的情形,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完善的规定,且保险权益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财产类型,其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由此分割保险权益的归属仍在实务界存在着极大争议。 相似文献
5.
孟哲昱 《新农村(黑龙江)》2011,(3):217-218
房屋是人们生活所必须,因其用途大、价格高、增值快等特点,一直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重点。本文将从按揭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八手,提出在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6年前,我和丈夫拿出婚后积蓄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把它登记在刚刚出生的儿子名下,如今我和丈夫因感情破裂欲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发生了纠纷。请问,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否分割?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我与魏某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时,记载的出资情况是魏某150万、我50万,当时也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今,我们因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但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魏某认为应按登记注册的出资比例,他享有四分之三,我享有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