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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作为地籍管理的核心,在土地管理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建立较晚,在实践和立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出台之前,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新的《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了《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保持土地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创新,更加科学地定义了土地登记的相关概念,完善了土地登记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登记相关制度,优化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强化了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但《土地登记办法》只是一部过渡性的部门规章,还存在一些不足。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登记机关不统一、管理分散、缺少土地登记损害赔偿规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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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4,(1):37-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制度,是当今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规定和遵循的一项证据制度。然而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过去也颁布了与该制度有关的法律文件,但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该制度则是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与“两个证据规定”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意味着我国在该制度上跨出了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然而即便如此,我国无论是在立法现状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探讨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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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于平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0,(6):61-62
新的《婚姻法》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例,还赋予了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文中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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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鸣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04,2(4):90-91,95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传统观点,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只发生公示的效果;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对合同履行有所影响、但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要结合《解释》的法律依据和发布的背景,正确理解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责任不是普通违约责任,适用条件消除,只要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并非“双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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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草原法律责任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确立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本文通过结合分析我省执法实践中这三种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 ,指出现行的《草原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无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三是不重视民事责任的规定 ,以致于导致草原法律、法规操作性差 ,不能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要求 ,不利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管理的效果大大降低 ,并结合草原执法实际 ,提出了完善草原法律制度的几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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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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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2004年7月,农业部成立兽医局。这对推进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部兽医局的成立,将进一步加快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兽医管理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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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文章就该立法规定之失误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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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12):76-76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极推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改稿)》的出台。目前,修改稿已在商务部部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定。修改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把“定点屠宰”的概念改为“屠宰许可”,并增加了其他条款,对执法机构和执法力度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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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权益如何保障?——《物权法》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律对诸如因征地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专家强调指出,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对于充分保护农民集体、农村公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私人物权因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物权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与侵害。《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已经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内容,现有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以及未来的配套法,都应该在其框架内进行修正或细化规定,而不能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高屋建瓴地对土地征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重农”思想和对“民生”的终极关怀,对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有着极其关键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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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合同法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赋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二是“买卖不破租赁”。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是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操作性,并且现实中鲜有发生;《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已经能够有效保障承租人的权利。况且,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深入改革与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频繁,这样的偏向性法律保护势必妨碍和限制私权,有悖于现代民法的精神。故笔者认为,在将来修改、完善法律时应当删除230条,从立法上取缔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