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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乳业》2004,(10):18-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牛奶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牛奶,包括生鲜牛奶、消毒奶、酸奶等液态奶。本办法所称牛奶加工,指将生鲜牛奶加工为消毒奶、酸奶等液态奶的行为。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相似文献   

2.
《中国乳业》2005,(6):11-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户,下同)、奶牛养殖场(场,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生牛奶销售、收购与加工,奶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奶户、场和企业、奶站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第四条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  相似文献   

3.
《中国乳业》2004,(9):19-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发展无公害牛奶生产,提高牛奶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奶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牛奶,是指生产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和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牛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无公害标识的牛奶。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包括生产基地的奶牛饲养场、挤奶厅、收奶站和乳品加工厂。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牛奶生产、加工、销售、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相似文献   

4.
《中国动物检疫》2006,23(11):5-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6.
《中国乳业》2004,(7):19-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牛奶产销管理,规范生牛奶产销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牛奶产销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牛奶是指末加工的生鲜牛乳。本办法所称生牛奶产销是指奶牛饲养、生牛奶榨取和生牛奶加工前的购销行为。第四条生牛奶产销应当坚持推广奶牛优良品种,保证生牛奶质量,保护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的原则。第五条推进加工企业与饲养者建…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中国动物检疫》2004,21(12):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相似文献   

9.
《现代畜牧兽医》2004,(11):4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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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3,(13):18-19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畜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早期家畜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体外受精胚胎和克隆胚胎。第三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家畜胚胎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家畜胚胎生产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凡生产胚胎的单位必须具有胚胎采集和质量检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制作胚胎的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必须满足胚胎生产的技术要求。(二)家畜胚胎生产者能够提供齐全的供体档案和技术资料。第六条技术人员(一)家畜胚胎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大  相似文献   

11.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3.
《广东饲料》1999,(3):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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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3-4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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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6.
《江西饲料》2006,(4):35
第一条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畜牧行业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第四条饲养《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  相似文献   

17.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2-4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相似文献   

20.
《湖南畜牧兽医》2004,(6):32-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合格 ,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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