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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窃电行为根据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要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甚至多种责任,笔者现谈谈这几种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农村用电的逐步普及,触电伤亡事故在所难免。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写出调查报告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事故调查报告,又是以后触电伤亡赔偿、事故  相似文献   

3.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就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给予用户、消费者以财产赔偿。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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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钢 《农村电工》2003,11(10):17-17
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少年触电伤亡案,判决该县广电局、电业局、电信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结这次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也引起了笔者对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思考。1案情简介1.1触电伤亡事故发生的经过2001年7月22日下午,家住县城的少年裴某(男,9岁在向阳道北头十字路口玩耍时,天突降大雨,在寻找树叶遮雨时,手触到县电信局的电信杆拉线,被电击死亡。裴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县广电局、电业局、电信局告上法庭以三被告的过错导致其儿子触电死亡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  相似文献   

5.
车主的机动车被盗,盗贼使用盗取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车辆,但盗贼在逃,事故中的第三人往往会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遇到此情况时,车主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吗?通常,由车主或经车主授权的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事故中车主没有责任,也要对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但对被盗车辆肇事,车主却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  相似文献   

6.
一、赔偿责任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不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全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比例,分别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即在损害总额中负担50%的金额。而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相似文献   

7.
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比很小,但影响大、范围广,社会舆论一边倒,多数人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供电企业的责任。法院审判及司法调解人员也会迫于舆论压力,从同情弱者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判决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了事。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8.
车主的机动车被盗,盗贼用盗取的车辆作交通工具继续作案,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车辆,但盗贼在逃,事故中的第三人往往会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遇到如此情况时,车主有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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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的机动车被盗,盗贼用盗取的车辆作交通工具继续作案,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车辆,但盗贼在逃,事故中的第三人往往会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遇到如此情况时,车主有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  相似文献   

10.
1 首先要分清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的归属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谁的财产谁受益,谁的财产造成侵权(包括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害)谁赔偿。据此,原电力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因此,属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包括供电设施和用户设施,下同)致人伤亡,自然应当赔偿(但能证明供电企业无过错的除外);是用户的电力设施致人伤亡理所应当由用户承担责任并赔偿。好比交警队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  相似文献   

11.
前几年,在陕西农电系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2001年,发生35起,死亡33人。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管是什么原因,谁的责任,伤害者都认为是电引起的,只找县电力局,要求赔偿,并且是漫天要价。2001年,陕西农电系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要求赔偿金额达1千多万元,当县电力局不能满足其要求或拒绝赔偿时,受害者的家属便采取过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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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得比重很小,但案件的影响大,范围广,案件发生后,多数人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案件发生后也需要审判及司法人员以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公正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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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触电伤亡案件判定的特点1.1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1.2赔偿标准不一,但高额赔偿比例较大。同样是人身伤残,有的仅赔几千元,而多者则高达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1.3由于法院对电力高度危险作业的理解不一,有的判决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判决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判定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居多。1.4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不一致,有的依据《民法通则》,有的依据电力法律、法规,但以《民法通则》为主。对人身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普通法应服从于专业法。但电力法律、法规由于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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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3起车祸,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是由农用车辆所引起,而且人们对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受益人应不应该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各方意见大相径庭。(一)刘某雇请李某(无证)驾驶拖拉机,从麦场将麦子运回家。停车卸麦处适逢上坡,李某未熄火停车,让随车的刘某用石块顶住挂车的轮胎。正在卸车时,拖拉机往后溜,将一个4岁男孩挤压在墙壁上死亡。在本案中,人们普遍认为驾车人李某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受益人刘某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是驾驶员,不是直接责任人,没有明显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拉机是为刘某运小麦,刘某是受益者,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由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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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 2.要明白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要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不赔偿,双方有过错的,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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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可抗力"是触电人身损害重要的免责事由。何为不可抗力,有无法律限制,供电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以下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不可抗力"的定义及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不可抗力"解释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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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农机作为农业科技的载体已进入千家万户,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农村中极其重要的问题,许多事故当事人不懂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关规定,以致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三个方面,浅析当前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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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  薛凤光  王奎 《农村电工》2007,15(6):16-16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时间长达8个月的凤阳县武店镇街道王某某触电死亡赔偿一案:被告凤阳供电公司具有免责事由,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王再初 《农村电工》2003,11(3):17-18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全部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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