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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动物副产品的新规则"新"在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10月12日,欧盟成员国常设委员会的食物链及动物健康部门(SCoFCAH)批准一系列关于动物副产品的新实施规则.预计这些新规则将会简化管理和减少行政负担,同时保持现有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高水平保护.按照条例(EC)No 1069/200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一套根据动物副产品构成的健康风险对动物副产品进行分类的方法.该条例确定收集、运输、处理、使用或出售动物副产品的方法.新规则将于2011年3月4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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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加强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确保出口禽肉质量卫生安全,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二、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三、出口肉禽养殖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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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0,(12):16
动物防疫行政许可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之一,它的完善与规范是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基础。目前,动物防疫行政许可仍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内容上的僵滞性,亟待在《动物防疫法》的配套法规中予以解决: 一、《动物防疫合格征》的演变缺乏连贯性,具体内容缺乏法律支持,颁发依据不充足。《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前身是《兽医卫生合格证》。根据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联合下发农牧字22号文,规定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由此拉开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序幕。随后,1988年农业部下发农牧字10号文,对《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具体规定,1992年农业部发布13号令规定了发放《兽医卫生合格证》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此,《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1996)40号文,文中规定了屠宰厂、肉联厂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据此,农业部将《兽医卫生合格证》改成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具体内容未作任何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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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欧盟委员会执行条例(EU)2021/808《食品动物用药理活性物质残留分析方法的性能、结果解释和采样方法》。该条例替代欧盟法规2002/657/EC和98/179/EC,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日即从2021年5月21日起生效。本文概述了新法规(EU)2021/808的主要内容,重点介绍了食品动物用药理活性物质残留分析方法的性能要求。该法规的发布实施,对我国从事动物性食品等产品中药物残留分析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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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经过欧盟食品链与动物健康执行委员会自去年9月以来所采取的一系列临时过渡措施 ,欧盟关于动物副产品的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例是在已有动物副产品有关兽医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补而成的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对某些动物材料可以采用诸如转换成沼气的新方式进行适当的处理 ;只有经过官方兽医检验 ,那些适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性材料方可用于动物饲料的生产 ;厨房泔水将被禁止使用于除毛皮兽之外的农场饲养动物 ;禁止动物的“嗜食同类”现象等。为了更好地控制动物副产品的应用 ,根据动物副产品对动物、公众及环境造成的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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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199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颁布实施一年半了,笔者在办理各种违法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深感出台配套法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动物防疫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农业部1992年4月8日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农业部1992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称处罚办法)等配套法规的废止或暂停执行。《条例》,特别是《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对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理处罚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而且是很严厉的,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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