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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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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穆长杉 《农村电工》2008,16(2):14-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2.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  相似文献   

3.
电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冲突 电费违约金指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4.
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收取电费。电费回收作为电量销售的最后环节,是否能及时回收,直接影响着供电企业的经营效益,也关系着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为了防止电费流失,及时回收电费,在营销实际中,往往采用停电催费措施,对督促客户及时缴纳电费起了一定作用;但使用不当,就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引起纠纷,如企业败诉还将给企业造成损失,影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趋向于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品位。广大用电客户已不满足于“用上电”的目标,而是对“用好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是企业利润的源泉,电力企业必须以服务…  相似文献   

5.
吴鸿雁 《农村电工》2004,12(12):5-5
1.1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用户资金周转慢而拖欠电费。在电费回收的实际工作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譬如建筑材料制造、加工等企业一般要等到工程竣工后,才能付清货款。因此,这些企业也借口找理由拖欠电费,电费日清月结难以到位。  相似文献   

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以下称“委托供电条款”)。笔者以为该条款对于委托供电(即转供电)的法律规范与指引力度尚嫌不足,应在条例修改时给予细化与明确。同时,供电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在电力合同中进一步落实上述精神。  相似文献   

7.
冷军 《农村电工》2005,13(2):6-6
对供电企业而言,确保电费按期结零,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使电费回收工作全过程处于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制约之下,已成为供电企业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陈发明 《农村电工》2006,14(10):16-17
电能的不可存储性决定了电费交纳不可能做到像其他商品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受用户经营恶化、破产、信用度不高恶意拖欠等诸多因素影响,供电企业负担了不能回收电费的巨大风险。如何避免用户欠费降低电费回收风险,是摆在供电人面前的一个值得探究的法律课题。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现行电力法规滞后的情况下,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规避供电企业的欠费风险。  相似文献   

9.
采取停电方式催收电费是供电企业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但相关的手续不齐全或方式不正确,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为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根据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和实际工作中  相似文献   

10.
<正>《高压供用电合同》是供电公司与高压用电客户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电力  相似文献   

11.
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可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读了某报刊资的《这笔“电费预付金”会不会打水漂?》一文。该文时供电企业收取电费预付金提出了质疑,认为这违反法律规定。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笔者通过对供用电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电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仅合法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2.
么虹 《农电管理》2004,(11):8-9
1996年,作为《电力法》颁布实施的配套法规,国务院颁布实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在我国电力工业的法制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受《条例》出台时经济历史背景的限制,《条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政企不分和经济转轨初期的烙印。在经过多年发展的今天,  相似文献   

13.
供用电双方在供电前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电费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违约金条款,可以使用电客户预知逾越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电费的后果,事先了解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利于督促并引导用户依法按期交纳电费,是供电企业搞好电费回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供电企业与所有的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都必须力求完善,切莫忽视《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规定,注重与用户对电费违约金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相似文献   

1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相似文献   

15.
胡杰 《农电管理》2013,(6):49-5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服务方式的转变,特别是近年来普法教育和宣传的不断推进,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的组织、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加强。基层电力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已经成为制约供电企业科学发展的瓶颈。在供电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中,涉及供电持续性的纠纷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类案件。当前在涉电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停电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用户通过不同方式要求供电企业予以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6.
电费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基于供用电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供电人有依合同收取电费的权利,用电人有缴纳电费的义务。供用电行为在交易习惯上一般均是“先使用,后收费”,因此当用电人由于种种原因欠缴电费时,供电企业就会面临损失电费的风险,这种风险对供电企业来说是100%的债权风险,特别是用电人破产后,如果供电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供电人的债  相似文献   

17.
1窃电行为窃电行为是指在电力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用电客户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用侵占、窃取的方式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属于盗窃罪范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明确规定,窃电行为包括以下6个方面:(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2主要窃电方式分析2.1公开明显的窃电。其窃电…  相似文献   

18.
王文哲 《农村电工》2011,19(7):13-14
"电是商品,用电是您的权利,缴费是您的义务"——这条言简意赅的宣传标语形象地道出了电的性质以及供电方与用电方的权利义务,而供用电合同就是使这种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但是,在供电企业给千万用户送去源源不断的电力的同时,有的用户却迟迟不按期支付电费  相似文献   

19.
电费拖欠历来都是令供电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原有的电费保证金制度现已失效,只剩下《供电营业规则》里设定的电费违约金制度仍在继续执行,对于一些电费回收高风险用户,却不足以扼制其欠费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该群体引入定金罚责制,对电费回收高危企业用户实行违约金和定金的双重约束,进而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2003年蓬莱市电业公司共查处窃电案件35起,追补损失电量折合人民币39.92万元。窃电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社会用电秩序,对供电企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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