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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4,(6):23-24
<正> 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农业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 GMP 规范》),并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实施《兽药 GMP 规范》的有关要求如下:一、《兽药 GMP 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 GMP 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 GMP 规范》。二、依法实施兽药 GMP 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药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兽药质量的科学、有效手段,也是适应 WTO 关于贸易中兽药质量签证体制要求的战略性措施。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兽药 GMP 工作,把贯彻实施《兽药 GMP 规范》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并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兽药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兽药 GMP 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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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6,(3):9-11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加强兽药监管,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力度,保证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订了2006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兽药质量情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二、本年度抽检重点范围:(一)取得《兽药 GMP 证书》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二)列入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 GMP 改造企业名单》企业的产品。(三)列入2005年重点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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