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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玉玉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5):75-75
【案情】1994年,新沂市新店镇小胡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小一组的20亩藕田按每人0.1亩承包给小一组农户种植,并登记在每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01年产业结构调整时,小湖村委会与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这20亩藕田承包给宋某,合同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租金为每年2400元,于每年3月31日前交清。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按小一组分地人口平均分配到人。但小湖村委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征得该地块承包农产的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得到承包农户确认。 相似文献
2.
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0):47-47
案例:
1998年初,小沟村村委会将南山坡地一片苹果园承包给吴大勇,并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0年,自1998年3月~2008年3月。第一年承包费500元(从第2年起承包费由500元逐年涨至1000元),1998年5月24日, 相似文献
3.
正【案例】饶某是某县三湖镇饶家村村民。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饶某的父亲与饶家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位于袁河边的3.3公顷荒地承包给饶某的父亲,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