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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与畜牧》2001,(6)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的管理,我国依法实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和标签制度。 一、关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是法定的,即: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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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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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机关应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否则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出现行政败诉的不利后果。近年来,云南省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加强了兽药饲料行政执法工作,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有误,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理解和认定不够准确,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当作《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没收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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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查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违反本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9.查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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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饲料作为人类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原料,其安全问题与畜产品的食用安全密切相关,饲料中存在的不安全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很多.本文在针对目前我国饲料安全的存在诸多问题基础上就如何改善饲料安全状况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1、加大执法力度
要深入学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环节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和申办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资质标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市场准入.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签,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配伍禁忌及注意事项.通过监督抽查、定期抽查或质量跟踪的方式,对饲料生产、流通和养殖企业进行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警诫和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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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还是《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都与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一样 ,在罚则中 ,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规定了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几种处罚种类和一定的幅度 ,如《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其药物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还是不罚款 ,罚1万还是5万均符合法律规定 ,均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这就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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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概述1.1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第67号部令,发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