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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因此,企业生产饲料产品必须要有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饲料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文件,贯穿于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所有环节。鉴于目前多数企业按照企业标准生产饲料产品的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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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3,8(3):45-46
农业部决定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与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www.Chinafeed.org.cn)下载。”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一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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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于2014年1月20日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共八章四十七条。首先明确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规定该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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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5,(5)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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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2,(5):42-4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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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