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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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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定柏 《农村电工》2006,14(5):19-19
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相似文献   

2.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  相似文献   

3.
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可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读了某报刊资的《这笔“电费预付金”会不会打水漂?》一文。该文时供电企业收取电费预付金提出了质疑,认为这违反法律规定。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笔者通过对供用电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电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仅合法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4.
荣成 《农电管理》2003,(11):22-24
巨额电费拖欠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电力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依法催收电费,是确保电费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本文立足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电力交易实践,论述了如何贪污待命不安抗辩权,防范电力经营风险。这是一条合法且可靠的法律良策,有助于供电企业走出电费回收困境,值得广大电网经营企业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5.
案情回放2008年4月29日,电力公司与某制笔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结算协议》。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人一次性交付电费,应自每月抄表日起10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相似文献   

6.
供用电双方在供电前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电费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违约金条款,可以使用电客户预知逾越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电费的后果,事先了解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利于督促并引导用户依法按期交纳电费,是供电企业搞好电费回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供电企业与所有的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都必须力求完善,切莫忽视《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规定,注重与用户对电费违约金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相似文献   

7.
吴重德 《农电管理》2005,(11):36-36
对拖欠电费,供电公司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而《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相似文献   

8.
荣成 《农电管理》2004,(4):28-28
某纺织公司因销售不畅存货积压过多,累计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206398元,违约金62351元,2002年8月1日,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欠费停电的法定程序后,对该公司中止供电。停电后,该纺织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缴纳违约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该供电公司于2002年8月3日恢复供电。与此同时,供电公司再次下达停电通知书,要求某纺织公司于  相似文献   

9.
电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冲突 电费违约金指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10.
游福兴 《农村电工》2006,14(9):17-17
1案例某电力局在对某信用社催缴电费时,曾发送过这样的通知:“××用户:至××年×月×日止,尚欠电费××元,请在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供电所交清电费。逾期计收电费违约金,并中止供电。”该信用社收到该通知后,立刻交清电费,但拒缴违约金,并认为通知中表明只要交清电费就不再计收违约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对簿公堂。2评析经了解,这个通知本意是用户交电费的同时再计算收取违约金,却因通知中只写明电费,并且声明“逾期”则“计收电费违约金”,从而引发争议。笔者认为,催缴电费通知书本质上是为了催促用电方尽快交纳所欠电费及基于合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1.
5 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性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抵销权。 根据此规定,当供电人对用电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如用电人不按时给付电费,供电人可以以自己对用电人的债务与用电人所欠电费相抵销。不仅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抵销,而且即使债务的标的物  相似文献   

12.
钱超 《农村电工》2010,18(3):14-14
目前有的供电企业对有关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确认的窃电者,仍依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窃电者按所窃电能量补交电费.  相似文献   

13.
五一前夕,笔者了解到,2005年10月,江苏省通州市横港砖瓦厂因承包者经营状况不好,在背负4万多元电费和其他债务后脱逃。兴仁镇政府闻讯后与供电部门协商,能否缓交电费。通州市供电公司在查到该客户有用电定金5万多元后,按程序通知银行启用用电定金冲抵了应收电费。通州市供电公司于2002年4月正式出台了《用电定金管理办法》,对非居民用电客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需要签订或重签《供用电合同》的,均要求用电方预存一定数量的用电定金,其标准按100元/(kV·A)收取,并在指定银行专户储存,产生的利息归用电方所有。同时,在《供用电合同》的“电…  相似文献   

14.
<正>1电费违约金收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  相似文献   

15.
荣成 《农村电工》2005,(9):21-21
1、案情简介。2004年12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拖欠安徽省望江县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该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该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亦因此停电:因协商未果。2005年2月1日,该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望江县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元。  相似文献   

16.
在电力部门的日常用电检查工作中,经常遇到要对用户窃电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法规依据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①擅自迁移、更改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行为属于危害供电、用电,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  相似文献   

17.
为杜绝恶意欠费的发生,确保电费回收,不少供电企业推出诸如刷卡购电、电费储蓄等“先付费,后用电”的方式,但却被一些用户认为是供电企业实行强制交易,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认为,供电公司对不接受其格式条件的用户拒绝供电,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予以查处、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8.
读者来信2005年8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欠某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该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受该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因协商未果,2005年10月1日,该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擅自违反供电合同突然停止供电”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接受他人转供电并未得到被告许可,且停电前被告已通知了用电人该开发公司,被告对原告因停电导致的损失无法预计…  相似文献   

19.
正供电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笔者试结合当前现状谈谈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应用。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20.
1案件回顾 2008年8月5日,某供电公司在对辖区内用电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戴某开办的加工厂采用挂外线的方法。使一台自有设备绕越计量装置,从主线路直接用电,属窃电行为。由于窃电时间无法确定,供电公司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并结合该台设备功率,计算出其窃电总能量9720kWh,折合电费总计6638.76元。因数额较大,供电公司随即将戴某的窃电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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