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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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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唐仁健2021年3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  相似文献   

2.
《新疆畜牧业》2021,(3):12-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  相似文献   

3.
《北方牧业》2021,(7):14-15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具体内容详见17版).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什么是兽用生物制品? 答:兽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为保障动物及人类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据此,现阶段我国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相似文献   

4.
正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问:什么是兽用生物制品?答:兽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为保障动物及人类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相似文献   

5.
《中国动物保健》2007,(5):1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中国动物保健》2002,(1):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饲料广角》2007,(9):1-1,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相似文献   

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批准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等单位申报的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Sota株)等三种制品(见附件1)为兽用新生物制品,现核发《新兽药证书》,并发布此三种制品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见附件2)、质量标准(见附件3)、使用说明书(见附件4)。试行规程和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生产、检验、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此公告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新生物制品品种及研制单位名单附件1:新生物制品名称研制单位类别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Sota株)农业部动物检…  相似文献   

10.
《畜牧与饲料科学》2007,28(3):63-64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 号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 2 0 0 1年 9月 1 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 2 0 0 2年 1月 1日起施行 ,原 1 996年农业部 6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杜青林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  相似文献   

13.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动物防疫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作为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随之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如何依法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约束订购与供应行为,从而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推动畜牧业的发展,已作为一个大的课题摆在广大动物防疫工作者面前。现就此谈几点认识。一、兽用生物制品是兽药类的特殊产品,应当特殊管理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而兽用生物制品则是兽药中的特殊制品。不论国外国内,人用兽用,都对生物制品采取特殊的管理办法,保证其生产使用质量。如美国…  相似文献   

14.
信息大观     
农业部批准三种新兽用生物制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批准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等单位申报的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Sota株)等三种制品(见附件1)为兽用新生物制品,现核发《新兽药证书》,并发布此三种制品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见附件2)、质量标准(见附件3)、使用说明书(见附件4)。试行规程和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生产、检验、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类别三类一类三类新生物制品名称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Sota株)犊牛、羔羊大肠埃希氏菌病、B型产气荚膜梭菌病…  相似文献   

15.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近日批准三种制品为兽用新生物制品,并向申报单位核发了《兽药证书》,同时发布了三种制品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这三种兽用新生物制品是: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申报的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Sota株);宁夏大学申报的犊牛、羔羊大肠埃希氏菌病、B型产气荚膜梭菌病基因工程灭活疫苗;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申报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二联活疫苗。农业部批准三种兽用新生物制品@农青  相似文献   

16.
兽用生物制品是保证畜牧业发展 ,用于动物保健的特殊产品。早在 1994年农业部就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称 :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以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为主渠道 ,第十六条又称 :对违反本规定者 ,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对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 ,我们认为当前在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中尚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需要大家一起来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1 存在问题1 1 供应多渠道 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为着各自的经济利益 ,兽用生…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农业部于 2 0 0 1年 1 0月 1 6日发布 2号令 ,公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 2 0 0 1年 9月 1 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本办法自 2 0 0 2年 1月 1日起施行 ,原 1 996年农业部 6号令同时废止。部长 杜青林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  相似文献   

1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唐仁健2021年3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所以应当对其严格管理。农业部一贯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1996年4月25日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1年9月1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2号令,2004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废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对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同时授权农业部制定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和明确。但是,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所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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