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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分类管理、监督职责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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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业》2021,(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唐仁健2021年3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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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所以应当对其严格管理。农业部一贯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1996年4月25日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1年9月1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2号令,2004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废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对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同时授权农业部制定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和明确。但是,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所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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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对已批准的生物制品所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亦属新制品管理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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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人的健康,国家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力度逐年加大,目前对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了强制免疫。加强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保管、供应工作,确保疫苗质量,是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不可忽视的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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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动物防疫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作为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随之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如何依法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约束订购与供应行为,从而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推动畜牧业的发展,已作为一个大的课题摆在广大动物防疫工作者面前。现就此谈几点认识。一、兽用生物制品是兽药类的特殊产品,应当特殊管理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而兽用生物制品则是兽药中的特殊制品。不论国外国内,人用兽用,都对生物制品采取特殊的管理办法,保证其生产使用质量。如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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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近日批准三种制品为兽用新生物制品,并向申报单位核发了《兽药证书》,同时发布了三种制品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这三种兽用新生物制品是: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申报的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Sota株);宁夏大学申报的犊牛、羔羊大肠埃希氏菌病、B型产气荚膜梭菌病基因工程灭活疫苗;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申报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二联活疫苗。农业部批准三种兽用新生物制品@农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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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是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特殊的兽药产品,它在储存、运输等方面需要特定的条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动物疫病防控力度的逐年加大,兽用生物制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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