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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信息》2001,(1):33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2. 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3.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4. 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验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5. 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6. 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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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年 月日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进一步处理好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 据了解 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检验检疫局此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后 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我国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 五部门现就已到港的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进行如下处理: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作退回处理;对不能作退回处理的 作销毁处理。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 要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 《中国农业信息》2001,(3):26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 3 月8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处理好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
据了解,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检验检疫局此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后,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我国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五部门现就已到港的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进行如下处理: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作退回处理;对不能作退回处理的,作销毁处理。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要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作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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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日,国家农业部下发了《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要求各地饲料企业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由于反刍动物,尤其是高产反刍动物(如高产奶牛、强度育肥肉牛),对由过瘤胃蛋白提供的小肠氨基酸的需要量较大,而动物性饲料尤其是肉骨粉、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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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肉骨粉代替鱼粉饲喂蛋鸡的试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1986,(1)
为了解决动物性蛋白质饲料的不足和降低饲料的成本,我们进行了用肉骨粉全部代替粉鱼饲喂蛋鸡的试验。该试验在中等营养水平和一般饲喂条件下,从出雏到产蛋一个年度,共进行了500天。试验证明,在雏鸡阶段、育成鸡阶段和产蛋阶段均收到一定效果。肉骨粉资源丰富,合理而科学地使用肉骨粉对扩大动物性蛋白质饲料的来源,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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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饲养狐、貉、貂的饲料种类很多,可分为动物性饲料、植物性饲料和添加饲料3大类。目前,随着我国狐、貉、貂主要饲料原料鲜海杂鱼等产品的减少、动物性饲料的贮藏成本增加,以鱼粉、肉骨粉、谷物性饲料等为主要原料的干粉或颗粒全价饲料、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逐渐为广大养殖户所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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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热衷的话题.自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发生以后,对动物产品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动物饲料与动物产品的关系非常密切.广义地讲,动物饲料不仅直接影响动物产品品质的好坏,而动物产品品质的好坏又可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动物饲料转变为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而产品又供人食用,即形成动物饲料→动物性产品→人类食品,这一食物链.可以讲,动物饲料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为此,饲料安全就是动物产品的安全,也是人的生命安全.早在本世纪初,国务院颁布了第327号令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一系列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文件,2004年国家农业部下发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40号),对我国动物性饲料,进口动物性饲料和添加剂明确了管理办法,确立了执法主体、生产厂家、经销单位和养殖户四个方面的管理环节,使我国动物饲料产、销、用向着规模、有序的健康方向发展.但滥用饲料添加剂引发动物产品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从源头上实现动物饲料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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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掺假最多的是鱼粉掺假。常见掺假物的种类有:植物性物质如棉籽粕和菜籽粕,还有葵花粕、花生粕、玉米胚芽粕、豌豆粉、稻壳粉、麦麸、草粉、米糠粕、木屑、方便面下脚料;动物性物质如水解羽毛粉、硫化羽毛粉、肠羽粉、皮革粉、羊毛粉、血粉、肉骨粉、肉松粉、鱿鱼粉(下脚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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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采用离体研究方法,以异育银鲫肠道的粗酶液为酶源,测定了7种饲料原料(鱼粉、肉骨粉、豆粕、棉粕、菜粕、玉米、次粉)膨化前后,在4.5 h内氨基酸生成量随反应时间的关系和氨基酸的生成速度.用氨基酸生成速度表示蛋白质酶解速度.结果表明:1)豆粕、鱼粉、肉骨粉膨化后蛋白质酶解速度下降;菜粕、玉米、次粉膨化后蛋白质酶解速度上升,特别是玉米膨化后效果尤为明显;棉粕膨化后蛋白质酶解速度差异不显著.2)对非膨化饲料,蛋白质酶解速度均表现为:鱼粉>肉骨粉>豆粕>棉粕>菜粕>次粉>玉米.3)对膨化饲料,蛋白质酶解速度为:膨化鱼粉>膨化玉米>膨化菜粕>膨化棉粕>膨化肉骨粉>膨化次粉>膨化豆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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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育银鲫对饲料膨化前后的酶解动力学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试验采用离体研究方法,以异育银鲫肠道的粗酶液为酶源,测定了7种饲料原料(鱼粉、肉骨粉、豆粕、棉粕、菜粕、玉米、次粉)膨化前后,在4.5h内氨基酸生成量随反应时间的关系和氨基酸的生成速度。用氨基酸生成速度表示蛋白质酶解速度。结果表明:1)豆粕、鱼粉、肉骨粉膨化后蛋白质酶解速度下降;菜粕、玉米、次粉膨化后蛋白质酶解速度上升,特别是玉米膨化后效果尤为明显;棉粕膨化后蛋白质酶解速度差异不显著。2)对非膨化饲料,蛋白质酶解速度均表现为:鱼粉>肉骨粉>豆粕>棉粕>菜粕>次粉>玉米。3)对膨化饲料,蛋白质酶解速度为:膨化鱼粉>膨化玉米>膨化菜粕>膨化棉粕>膨化肉骨粉>膨化次粉>膨化豆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