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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一、从新旧刑法对比看林业地位的提高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涉及林业犯罪的规定,只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条两条,且是粗线条地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狩猎罪.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新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9条,规定林业犯罪的  相似文献   

3.
吴鹏 《森林公安》2010,(4):35-36
<正>无论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对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该缺陷不仅影响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造成立法语义与逻辑混乱。  相似文献   

4.
刑法介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我国刑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应该扩大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范围;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纳入其中;增设"故意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以期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相似文献   

5.
非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犯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并没有进行罪名确定.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只是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刑事责任明确,而作为森林资源的林地并没有进行明确.为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加强对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单独对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正,这一修正对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明确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2年3月2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规定对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定罪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相似文献   

6.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无疑使我国林业刑事立法有了最新的重大进展,尤其是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行为,在《刑法》原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相似文献   

7.
随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台,无论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涉及犯罪对象范围的认定已不是问题,而在该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过程中,非法行为的认定则成为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8.
介绍我国森林植物资源概况与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概念,剖析我国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的立法状况以及保护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的刑法规定,阐述破坏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犯罪对象的界定和犯罪的主观认定,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的刑事法律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包括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理论就几种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锥数形态进行了归纳,即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除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我国刑法一般实行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制度。尽管有罪数理论的指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罪数确定方面,非常容易出错。下面,笔者就以一起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例和大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0.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及新刑法对违反森林法规的犯罪行为 ,作了较为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笔者对十种主要犯罪及其刑罚分析整理如下仅供同行们参阅。一、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2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数量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类 ,这是根据 1 987年 9月 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  相似文献   

12.
孙明 《森林公安》2005,(2):3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因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  相似文献   

14.
何国喜 《湖南林业》2001,(11):16-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正和解释。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作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  相似文献   

15.
宋灿 《森林公安》2024,(1):39-43
<正>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颁布之际,为规制计算机犯罪等新技术犯罪规定了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对承载重要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后者在归纳常见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基础上保护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旧有罪名所规制的侵入、破坏计算机功能等行为已经无力应对实践中其他计算机犯罪。对此,  相似文献   

16.
正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然而,自刑法修订以来,有关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执法、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论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伐林木违法犯罪是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也是山区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和危害性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滥伐林木罪的主体认定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农村居民滥伐自留山或者自己承包经营的  相似文献   

18.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正确认定盗伐滥伐林木罪齐献周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它的共同要件是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主体。犯罪构成理论的...  相似文献   

19.
针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猖獗的现状,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林地资源,有必要结合刑法原理和《解释》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作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20.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法》仅仅是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而在司法实践中又不承认它们是共同犯罪,只可以分别给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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