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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强制免疫工作时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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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站改革势在必行1.1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而原有乡镇兽医组织的职能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由此,原有的乡镇兽医组织已无权进行动物防检执法工作,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来执行。1.2原有旧体制下造就的基层队伍存在诸多问题1.2.1多数乡镇站已成为父子站。夫妻站,有的甚至无站址,转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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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强制免疫工作是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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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动物防疫法》正是针对新形势、新阶段下,进行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明确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既是努力目标,又是具有实实在在内涵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动物防疫法》新的内容主要反映在政府的责任方面。《动物防疫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法》还明确规定“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在队伍建设方面,首次明确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含义和职责。总而言之,新《动物防疫法》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出了修改,同时增加了疫病预防、疫情预警认定、风险评估、防疫保障机制、执业兽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文中专家就新修《动物防疫法》中新内容及特质,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研读(说明:国家大法,拟研度),特刊出。以馔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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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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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4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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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的支柱产业,是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农民增收致富重要渠道。随着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频繁流通,动物疫病的发生越来越复杂,一些疫病屡控不止,时起时伏,防不胜防。动物疲病发生的急剧性和复杂性,将极大地制约着畜牧业的发展,威胁着人体的健康。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动物防疫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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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控制和扑灭一类动物疫病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的控制、扑灭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常因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该条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在作为上出现错位,以致吃了亏、得到了教训。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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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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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畜禽防疫检疫和畜牧生产技术推广的最前沿.目前虽然在从事畜禽防检工作,但与《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动物防疫法》第2章第13条“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所谓“动物防疫组织”并未指明是乡镇兽医站。因而借着这次《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机遇.我们认真学习文章精神,结合基层兽医站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乡站改革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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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