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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几点想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在10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种子行业在新的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部分专家和同仁提议通过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得到更强大、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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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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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就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办的条件和法律程序都作了极其详细的硬性规定。为提高新品种权保护的申办质量 ,以免发生因操作不规范 ,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坐失最佳申请保护时机 ,有必要提醒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在申办新品种权保护之前注意下列问题 :1 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1 注意研读与新品种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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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经过两年筹备,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一天,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申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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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种子种苗法》,当时的《种子种苗法》只是对种子实行登记制度,并不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制度。1978年日本修改并实施的《种子种苗法》,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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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良中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为了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科研及生产发展,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7年3月和1999年6月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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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时有发生,种业经营者十分关心哪些类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笔者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类型做简要介绍,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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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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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来看,2000年以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作物种类和数量均较少,2000年以后无论作物种类或品种数量都直线上升。由此也可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被越来越多的种业界人士所接受和重视。下面就从育种者、种子经营企业、用种者三个不同的角度谈谈应如何看待新品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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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近些年来,我国加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现从立法背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点和条例实施的进展三个方面,介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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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实施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1999年4月23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UPOV)正式接纳中国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同日,我国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随着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和申请、授权保护品种的增多,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与日俱增。现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给未来农业种子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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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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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作物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作物育种主体逐渐市场化,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育种单位(者)的权利没有保障,智力投入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该公约第39个成员国,并随之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子企业有了保护其产品知识产权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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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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