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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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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4-44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  相似文献   

3.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2-4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  相似文献   

5.
<正> (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实行报检制度。第三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管理工作。各市 (州 )、县 (市 ) (以下简称市、县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申报管理工作由市、县动物防疫监督…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相似文献   

9.
《动物检疫》2010,(3):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实施 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相似文献   

12.
(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动物检疫》2004,21(11):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相似文献   

18.
《福建畜牧兽医》2002,24(2):41-4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开展其他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河南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这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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