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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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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兽药杂志》2004,38(5):1-8
  相似文献   

2.
《北方牧业》2004,(9):6-7,21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四月九日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OO四年四月九日  相似文献   

4.
《四川奶业》2005,(3):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5.
《畜牧市场》2004,(5):36-37
  相似文献   

6.
《贵州畜牧兽医》2004,28(4):42-46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04号国务院令,颁布《兽药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另外,《条例》还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在兽药生产、经营方面,《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相应的地方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
《四川畜牧兽医》2004,31(9):15-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  相似文献   

8.
2004年11月1日,新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和作出的重要决策。通过新条例的学习,有三点体会:  相似文献   

9.
第十八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相似文献   

10.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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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04令发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对于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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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10期已刊发了《兽药管理条例》全文。那么。国务院这次全面修订《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新的制度?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为此,新华社记者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15.
(续上期)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相似文献   

16.
秦美云 《江苏蚕业》2006,28(1):38-40
<正>新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 2004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颁布一周年多。“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和作出的重要决策。同时也对蚕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我国原来的兽药管理条例是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在2001年11月29日进行了修订。新的“兽药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4号令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二条。从本期开始本刊将作全面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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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兽药管理依法行政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目前情况看,《条例》在兽药使用方面的个别处罚条款特别是第62条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20.
兽药管理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26页)第六章兽药使用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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