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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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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学五年级2名11岁的学生,下课时嬉戏打闹,其中一个学生不小心将另一个学生的左眼打伤致残。为医治眼睛受害方花去了近万元的治疗费。现受害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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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不是故意的,也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答:糖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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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我村附近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宁夏石嘴山市刘农刘农同志: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失外,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家糖厂以交了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其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们的上述说法都是不合法的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银川市司法局@李文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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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3期)
其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①<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的意思是,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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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3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司法解释,使我国司法界对民事侵权案件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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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李某均系个体司机(都有大货车驾驶证),前不久,李某要拉货,提出向我借车,由于我们一直关系很好,我也相信他的驾驶技术,就同意了。没想到他拉货返回途中,把车交给了和他同行的王某驾驶,王某没有驾驶证,结果出了事故,撞伤两人,车也受到损害。交警当时便把我的车扣押,至今已10多天。由于李某、王某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受害人找我要求赔偿。请问:我应否承担这个赔偿责任?交警扣我的车合法吗?读者:王某王某同志:根据你信中所述,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①你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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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1):52-55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是:(一)行政责任以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行政责任种类呈多样化形式。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一种独立的责任。其特征是:(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严格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促使立法质量“与时俱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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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个热水器销售商,所销售的热水器,虽无随货合格证,但经检验全部合格,并由有关部门出具了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料,我销售给李某的热水器却莫名其妙地爆炸了,造成李某重伤,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近日,法院判决我赔偿李某的所有损失。因《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我的商品并非不合格。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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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村上修路占了我的一部分承包田,我要求减缓村提留、乡统筹,村上不准。为此我连续二年没交承包费,最近村委会主任带领村干部强行收走了我承包田里已成熟的小麦。请问不交费,他们就可以强行收麦吗 ?
读者:云来
云来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按上述规定你有权依承包合同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种植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村干部以你欠交土地承包费为由强行收走、占有、处理你的收益物承包田里的小麦是违法的。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㈠停止侵害;……㈣返还财产;……㈦赔偿损失;……㈩赔礼道歉。村干部应将抢收的小麦返还给你,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并向你赔礼道歉。
对于村上和你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村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找有关部门调解,或诉请人民法院另行解决。
163451 黑龙江省大庆市会战铁人小区 263信箱 18箱
王景龙电话: 0459- 539756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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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什么是法人?答:《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0.法人具有哪些特征?答:法人具有以下3种特征:①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③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31.法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2.法人共分为几类?答:法人分为4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33.什么是法定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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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些日子,我捡了一头小猪,询问四邻,无人认领,我就养了起来,养了三天,小猪得病死亡。最近邻村王某找到我,要认领小猪,听说小猪已死,他要我赔偿。请问,对此我应否予以赔偿?旺旺旺旺读者:王某的小猪跑失,小猪属王的遗失物。你捡到小猪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饲养属于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按《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小猪还活着,你应将小猪交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