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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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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确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等重要法律制度。实践中,育种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维权时,常将上述3种法律制度相混淆。为了改变这种现象,现就品种权人同意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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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因此采用单独立法保护的方式,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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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忠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2(4):53-56
本主要介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产生以及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从而保护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育种的利益。广大育种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种子专业学生都应掌握这一新知识,以便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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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正式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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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育种者创新行为的作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国家审批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的程序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新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就是授予育种者对其新品种享有排他权。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中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同日,农业部和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5年以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中国农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投资市场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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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5年来已在科技创新、民族种业发展及相应法律、法规制 定等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产生了新品种推广速度慢、农民购种成本增加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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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总被引:4,自引:2,他引:4
<正>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999年4月23日正式启动实施,并于同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该联盟的第39个成员国,实施1978年文本,标志着中国在农业领域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性跨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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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提出了通过制定《植物品种保护法》,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和现阶段育种创新需要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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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结束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不被保护的历史。并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条例》实施十年来,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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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种子法》《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虽都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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