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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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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林木所有权法律制度对办理涉林案件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鹏 《森林公安》2007,(5):28-29
从现行法律制度看,森林(林木)所有权规定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说明森林资源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亦即公有。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林木可以为非公有制主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由于国家、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越来越完善,但在不同时空、区域内,不同的执法机构对这些法律的适用没有统一系统的规范,在这些法律的适用上有些混乱和交错现象。现就盗伐林木行为的概念、定性和处罚依据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谈谈个人见解,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3.
房山区韩村河镇孤山口村农民石林涛、王振、石海宽、石玉军、王金山,房山区韩村河镇下中院村农民于长青。为了牟取私利,从2001年底结伙盗伐集体林木。2001年12月3日,上述6人因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认为,森林法没有规定要将盗伐的林木返还原主,返还于法无据;有的则认为被盗伐的林木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都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应由国家处置,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必须上缴国库;有的还认为,林木原主的损失可以从行为人“赔偿损失”中得到补偿,没收盗伐的林木不必返还。[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一、答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关于滥伐林木的有关问题村民孟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以82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沟边的树木91株(立木蓄积28.22立方米)卖给苏某,由苏某采伐。本案中,孟某和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孟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采伐28.22立方米林木,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苏某采伐的故意,并且收取了价款,故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森林法》对农民居住的房前屋后、自留地的零星林木虽然没有详细的法律解  相似文献   

6.
龙耀 《森林公安》2012,(1):37-39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对盗伐林木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相似文献   

8.
生长在海边的红树林,在抵御台风、抵挡海浪对海岸的冲刷和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海上森林”之称。红树林中的大部分组成树种都是世界珍稀、濒危物种。我国红树林目前仅分布在广西、广东、海南、福建、浙江等地的沿海滩涂,资源非常稀少,应该得到重点保护。近年来,濒海房地产的开发,沿海工业园区和其他项目的建设,一些群众进入红树林内捕鱼、捞虾、捉蟹或放牧,承包商大量围海修建海水养殖塘等行为,致使红树林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局部消亡。据统计,从1999年10月到2000年4月仅半年多时间内,在广西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全国各地盗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使森林资源遭受极大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监管秩序.对此,198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刑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予以严惩.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如“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则“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相似文献   

11.
12.
对浙江省景宁、安吉、建德、桐庐、青田、江山6县(市)典型盗伐林木案件进行调研,可看出该类案件具有成员团伙性、作案诡秘性、作案人员“前科性”、盗伐对象针对性和盗伐罪案件偏低性共5个特点,通过对该类案件成因分析,提出深入宣传贯彻森林法规、加强林政管理,建立健全林业法律制度,完善集体山林管理制度等对策,以确保森林资源和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孙明 《森林公安》2005,(2):3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14.
毁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毁林包括盗伐、滥伐等一切违法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被损害的行为;狭义的毁林是指行为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脂等活动而损害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没有非法毁坏林木罪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23号)第十条第(1)项规定: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相似文献   

15.
毁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毁林包括盗伐、滥伐等一切违法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被损害的行为;狭义的毁林是指行为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脂等活动而损害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没有非法毁坏林木罪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23号)第十条第(1)项规定: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相似文献   

16.
张涌 《中国林业》2008,(21):53-53
毁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毁林包括盗伐、滥伐等一切违法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被损害的行为;狭义的毁林是指行为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脂等活动而损害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毁林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红树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在热带、亚热带地区海岸的一种独特的森林植被类型。在我区的沿海地区钦州市、防城港市、北海市近海滩涂上,就生长着大片的红树林。北海市合浦县的山口红树林保护区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目前正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省级红树林保护区。处在茅尾海的钦州市钦南区的沿海岸线,也有大片或散带状的红树林分布,有红树植物16种,面积达3057.3公顷。这些红树林生长在沿海海堤堤岸内外、浅海滩涂上,为保护多种海洋生物物种的生长,为防风、抗浪起到了重大的作…  相似文献   

18.
吴鹏 《森林公安》2009,(6):37-38
代行所有权问题虽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的,但代行所有权与所有权是有本质区别的。代行所有权是物权行使问题,而不是归属问题:因此,代行所有权问题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所有权问题,而应是用益物权问题。  相似文献   

19.
广义上的毁林其内涵非常广泛,包括盗伐,滥伐在内的一切人为因素对森林,林木造成损害的行为,但本文所指的毁林仅为狭义上的解释,即我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刘某,男,45岁,系北京市某地的木材加工厂厂主.因业务往来刘某认识了当地一农民王某.一次,王某找到刘某,称自己能够从山里搞来木材,问刘某要不要.刘某的厂子因加工正需要要大量木材于是刘某便对五某说要,但是必须有全法手续,并交代了需要木材的规格、树种和价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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