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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2001,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 ,外经贸委 (厅、局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 ,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 )的管理 ,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 ,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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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外经贸委 (厅、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 )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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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3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现转载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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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2月30日以“农牧发[2000]21号”文件联合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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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8日联合发文,针对各边境口岸陆续接到部分欧盟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过关一事,做出规定。文件指出:此前,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做如下处理: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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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4,(12):49-49
各区县(自治县、市)饲料工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免税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殖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现按照渝国税发[2004]182号文件精神,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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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证畜、禽、鱼类饲养动物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鱼类生产所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均属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外国厂商及代理人向中国销售饲料添加剂,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第四条在中国境内,凡使用外国产品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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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6,(7):33-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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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农业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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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3月 1日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第 1 44号公告。《公告》指出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 ,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并已从 2 0 0 1年 1月 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公告》对加强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 ,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 ,做出具体规定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取得产品登记证。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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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医[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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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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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的41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中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表1),同时批准罗氏(中国)有限公司的产品变更申请公司名称(品种见表2)。目录以第459号农业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现刊登该目录,以便各类养殖场(户)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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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动物性饲料中沙门氏菌的分离鉴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通过常规分离培养鉴定技术,对上海口岸2001年1-6月份进口的动物性饲料498份进行了沙门氏菌的分离鉴定。结果共分离到沙门氏菌23株,分离率为4.62%(23/498)。其中,鱼粉164份,阳性6份,阳性率3.66%(6/164);肉骨粉86份,阳性12份,阳性率为13.95%(12/86);明虾壳27份,阳性5份,阳性率18.52%(5/27);乳清粉和饲料添加剂类221份,阳性0份,阳性率0%。最终对21株沙门氏菌进行定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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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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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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