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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其产品健康、卫生状况作出鉴定的法定证明 ,是检疫合格的有效凭证。现行检疫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却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检疫证明使用混乱目前 ,一些省、市使用“准调证”和“非疫区证明”等非法定检疫证明 ,在流通环节进行查验 ,严重干扰了正常检疫秩序。如 ;A地实行“准调证”制度 ,B地活畜及产品被A地查出有疫情取消准入资格 ,B地的牲畜调运户便从C地买来检疫证明 ,仍然在B地收购牲畜调往A地 ,不仅达不到控制疫情的目的 ,而且造成检疫票证管理混乱。又如个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除检查“检疫合格…  相似文献   

2.
为了规范进入我省及省内跨地、县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省外调进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调证管理规定》(下简称“准调证管理规定”)于1999年5月3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定第3条规定“准调证”是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正常流通基础上,对进入本省和本省跨县的动物及其产品发放的专用检疫证明,作为进入本省及省内调入地的动物、动物产品来自非疫…  相似文献   

3.
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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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仔猪交易所是预防疾病传染和传播、促进养猪生产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举措之一,笔者从事仔猪交易所检疫和管理工作多年,现将我们的做法浅谈如下:1仔猪交易所检疫的基本程序1.1外地调入仔猪的检疫首先,查看畜主是否持有有效的《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其次,检查证物是否相符和疫苗接种情况。第三,对证物不符的,实施重检;经检疫合格的,对仔猪进行猪瘟疫苗注射,并出具有关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则依法处理。第四,对未持有以上“四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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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部分省市为防止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制定了《准调证》制度,规定调入(调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先到调入(调出)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经核准后,领取《准调证》,并经调出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调入(调出)。在商品流通日益频繁,调入调出动物动物产品增加,疫病传播可能性加大的情况下,这个规定对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保证肉品安全卫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通过具体处罚案件表现了出来,值得有关部门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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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动物防疫证章计划配额比例计算办法》。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畜禽(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实行计划配额发放.出县境证明与县内证明按1:40比例配套发放.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时.产地和产品检疫不得以票代证.必须做到“一摊(头)一票(收费发票)一证(产地、产品检疫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检疫行为.货(畜)主有权拒交检疫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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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业》2012,(4):24-24
近日,吉木萨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区、州出台的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产品A、动物B、产品B)四种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规范,集中培训全县51名检疫人员两次,并模拟填写四证样板两次。经过培训、测试,使出证的检疫人员具备了依法规范出证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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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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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动检工作中使用的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县境内交易、运输的动物.此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动物畜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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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动物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这5种检疫证明的使用,增强了在产地、运输、市场等环节对动物疫病的监督作用,降低了动物疫病扩散蔓延的机会,有力地促进了检疫、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5种检疫证明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想法,希望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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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5.1适用范围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5.2项目的填写此证中“货主”、“产品名称”、“单位”的填写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的填写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数量:填写同一畜主、同~运载工具所装载同一种动物产品的数量;有效期:以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备注: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此栏填写.6《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6.1适用范围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等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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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荔浦县加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在各乡镇设立申报检疫点。一、凡在我县经营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须持《动物防疫合格证》到各乡镇兽医防检站或申报点检疫点报检、消毒 ,登记好姓名和运载牲畜车号 ,并持有效的车辆、笼具的消毒证明后 ,方可到产地收购牲畜。二、经营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到产地收购牲畜后 ,必须到各乡镇兽医防检站和申报点的检疫员处缴验《产地检疫证》经临床检查健康合格并证物相符 ,由后者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方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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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卫生状况出具的法律凭证。他是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发放到县、乡动物检疫人员,并由动物检疫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后出具的具体法律文书,具有社会监督性、公正性、权威性。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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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查证验物1.1查验进入屠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省外进入的生猪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指定通道进入,盖有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检疫申报点的监督印章,省内进入的生猪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部分屠宰场要求附有出县境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为机打,在有效期内,盖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检疫印章,有官方兽医的签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检疫数量与实际送宰头数一致,做到证物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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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经常遇到一些畜主索要《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非疫区证明》(以下简称“三证”)。理由是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路途中的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查《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同时,还要查“三证”或其中的一种,没有要“罚款”收费。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当禁,理由有以下几方面。1与上级的规定不相符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局发文件农牧医发(1998)85号的规定,运出县境的动物畜主,只要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运载工具的再持有《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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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宰前检疫 1.1活猪接收 所有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运猪车辆必须先停在大门口入场消毒池前.由畜主或承运人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向宰前检疫值班室报检,符合手续、证物相符、证与耳标相符、无明显病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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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经过检疫合格后所出具的法定证明。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过程中检疫证明的用量较大、使用频繁、书写严格,可见动物检疫证明在动物检疫和监督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使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另外还有《非疫区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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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现行的检疫规定 ,动物从产地到运出县境需具备 3个证明 :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②《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③《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①、②证“畜主”一栏和③证“货主”一栏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理解上的原因 ,有的将①、②证的“畜主”等同 ,填写时与③证的“货主”姓名不一致 ,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给检疫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 ,①证的“畜主”与②证的“畜主”姓名是否可以等同呢 ?应该说 ,绝大部分都不可以等同。①证是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获得的 ,“畜主”应该是“饲养生产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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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调证制度是控制动物重大疫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去年底东亚、南亚一些国家和我国部份地区发生禽流感后,我省处于禽流感包围之中,由于正确实施了准调证制度,有效阻止了外来动物疫情传人,至今我省没有发生禽流感疫情。现将我省实施准调证制度情况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检疫票证是由农业部统一制定格式,由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逐级下发使用,它是动物及其产品健康状况的重要凭证,是各级动物检疫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行使检疫、检验权的唯一标志。B前使用的票证主要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人《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人动物防疫法》涉及票证的使用管理条文达IO条之多,河一上省武安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布所险过长期的实际工作探索,在票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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